就 2019 年 12 月 28 日當日或之後的航班而言
 

捷星日本航空公司

運輸條件
(適用于乘客與行李)

2017年5月30日


1. 用語的定義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指識別特定承運商的二個或三個字元或字母。

適用票價指預訂航班時以有效票價繳付的票價。即使出發當日出現不同的有效票價,我們將不會就任何票價差額調整繳款。

認證編號指可在機票、行程、收據及/或電子裝置熒幕上找到的參考編號、條碼或 QR 碼

授權代理指由捷星日本指定的客運銷售代理,負責銷售捷星日本的航空客運服務。

行李指在你旅程中隨行的個人財產(除非另有說明)。其中包括你的託運行李和手提行李。

行李限額指於第 7.1 條中陳述的捷星日本服務中,你的票價所包含的手提行李及託運行李(如有)數量。

行李查驗收據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發出,與你的託運行李承運事宜相關的預訂航班部分行程或其他文件。

行李辨識標籤指向你發出而隨附於各件託運行李相應的已作編號行李文件,用以辨識託運行李。

預訂指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於系統輸入,有關你或由你代為付費的乘客將展開的旅程的詳細資料。

預訂參考編號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發出的參考編號,它顯示於你的機票或機票行程上,用以辨識你向我們作出的預訂。

手提行李(或被稱為隨身行李)指託運行李以外任何屬於你的行李。(即你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的手提行李。)

承運商指航空服務承運商。

託運行李指你已託管放置於我們客機內的部份行李(如有),且我們已為其發出行李辨識標籤或行李收據,或兩者皆已發出。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是指捷星日本所註明的時限,而你必須在此時限前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取得你的登機證。

運載條款指本承運條款,包括票價規定(如適用)。

公約指以下任何一項適用於本條款的公約:

  • 於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華沙公約 (Warsaw Convention)》);
  • 於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 修訂及加入《蒙特利爾額外議定書》一號(1975 年)的《華沙公約》;
  • 於 1955 年在海牙修訂及加入《蒙特利爾額外議定書》二號(1975 年)的《華沙公約》;
  • 於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蒙特利爾公約 (Montreal Convention)》);或
  • 任何其他適用的協議或公約及任何相關的國家法律。

損毀包括乘客在我們營運的航班或我們提供的其他服務中或與其相關的航班或服務中死亡、受傷或人身傷害,亦包括當中產生或相關的行李損失、部份損失、盜竊或其他損毀。然而,此不包括行李輕微刮痕、磨損、凹陷和刻痕等正常損耗。

指日曆日,包括一星期內七天;惟就通知而言,發出通知當日並不計算在內。

國內運載指出發地點、中轉地點與目的地地點的承載合約均位於日本境內。

票價規則指我們已獲政府機構批准或向政府機構提交之任何與票價及費用相關的規則。

飛行常客獎勵指根據捷星日本訂明,使用已發出預訂兌換飛行常客點數。

嬰兒指在旅程開始之時未滿兩歲的人士。

國際運載指在承運合約中,承運的出發地點、目的地地點及中轉地點位於兩個或以上國家,公約適用的情況除外。

電子機票行程收據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向根據預訂乘搭航班的乘客發出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包括乘客姓名、航班資訊及通知。

捷星配套產品指包括但不限於已購行李、座位、機上膳食、舒適包及娛樂等項目。捷星配套產品並不包括酒店、活動、保險及汽車租賃。

捷星集團旗下包括捷星日本航空、捷星航空、捷星亞洲及捷星太平洋航空。

捷星日本、我們、我們的在本條款中指捷星日本航空。

特別提款權(或SDRs)是指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兌換單位的合成貨幣單位。特別提款權款額將因應匯率而波動。

機票指捷星日本或授權代理發出的文件,當中包括預訂詳情及電子機票。

你、你的、你本人指持票被載或將被載於客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2. 這些承運條款何時適用

2.1 承運條款的適用

第 2.42.7 2.9 條外,每逢「捷星」或我們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GK」於預訂出現時,以及我們就你的航班擁有法定責任的任何情況下,本承運條款均適用。

2.2 免費或降價承運

本承運條款亦適用於免費及降價承運(我們已通知你條款不適用者則另作別論)及飛行常客獎勵旅程。

2.3 承運基礎

捷星日本任何航班承載之乘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預訂;
  • 承運期間生效之本承運條款;
  • 承運期間生效之主要承運條款;
  • 適用之法律,包括日本法律,如民用航空法、任何國際公約及法庭法令,亦有可能受日本法院管轄約束;
  • 由我們向監管機構提出的票價規則;
  • 捷星日本員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給予乘客的任何特定指示;及
  • 飛行常客獎勵兌換規則。

2.4 有效解讀

若本承運條款內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程度下將被視為有效;惟若無法做到,其會從本承運條款中分離而其他條款保持有效。

2.5 變更及豁免

所有員工或其他人士皆未獲授權變更本承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捷星日本或變更、修改或修訂本承運條款內任何條文或我們的規則,而不作事前通知;惟任何承運合約的承運開始後,其後所作出的變更、修改或修訂均不適用於該合約。

2.6 作準的條款

根據第 2.7 條,倘任何本承運條款與我們或有的任何特別程安排不一致,則以本承運條款為準。

2.7 凌駕的法律

除非本承運條款與適用於我們為您提供的承運的任何票價規則或法律相抵觸,否則本承運條款將適用;若出現抵觸,則以票價規則或法律為準。

2.8 包機營運

倘若是捷星日本依據包機合約履行的運載,本承運條款則適用,惟乘客在登機前獲另行通知則除外。

2.9 其他乘搭安排

倘捷星日本以其他交通工具或安排其他交通工具(如巴士、火車或船)供你乘搭,或為你安排住宿或租車,我們僅會以代理身份進行安排。當中可能涉及適用於該等安排的額外或不同承運條款,其中包括低於本承運條款責任限制的責任限制,而較低者將應用於你的非客機安排。

如我們為你安排附有另一間承運商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航班,我們僅作為代理身份為該承運商作出安排,而該承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於此情況。(亦見第 15.1 條

2.10 代碼共用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有稱為「代碼共用」的安排。這意味着即使你向我們預訂並持有捷星日本航班的機票(即註有「GK」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航班),你乘坐的也可能是另一間承運商的客機。

若此安排適用於你的航班,我們將在你預訂航班時告知你營運客機的承運商。

2.11 歐盟指令——旅行套票和假日旅行(英國)

若發生以下情況,且你提出要求,我們或授權代理會向他人簽發一張新機票以取代你的機票:

  • 你的機票為歐盟指令 90/314/EEC 適用的旅行套票和假日旅行機票;
  • 你希望根據指令第 4.3 章轉移你的預訂;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證明你已符合指令第 4.3 章的要求,並有權轉移預訂;
  • 你於你的航班出發該日前向我們或授權代理呈交合理意向通知,以轉移預訂;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提供你希望授予新機票的人士之全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送付機票;及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就簽發新機票支付合理行政費。

3. 一般條款

3.1 旅行準備

你應負責為你旅行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並確保符合你的旅行地的所有法例、法規和命令。例如你必須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你是否需要帶備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健康證明文件、後續旅行或住宿證明。

即使我們為你的旅行就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幫助或資訊,亦並不免除你對所有上述事宜的責任。

3.2 目的地——乘客詢問

若你前往海外,應在開始旅程前查詢有關你的目的地之任何當地事宜及情況。我們或未能就任何目的地可能出現的安全、情況及其他問題作完全及完整解釋。旅遊建議可從多方取得,包括當地政府、當地領事館及以下部門網站:日本外務省、澳洲外交貿易部、新西蘭外交事務和貿易部,以及美國領事事務局。

3.3 旅遊保險

我們對你僅負有限責任,故建議你購買承保以下項目的旅遊保險:

  • 旅程變更及取消;
  • 醫療或住院開支;
  • 個人傷亡;
  • 行李及其他物品延誤、損壞或遺失;
  • 錯過接駁航班及額外開支;

3.4 健康

(a) 若我們合理地認為你乘坐飛機可能會導致不安全後果,我們可能會拒絕你乘坐該航班。若你有任何不適、疾病或其他可能對你或其他乘客的飛行造成不安全的狀況,都應在預訂前通知我們。

(b) 深靜脈栓塞 (DVT)

部分研究已表明,長時間靜止不動可能導致血液在腿部形成凝塊,即深層靜脈血栓 (DVT)。若你感覺你可能有深靜脈栓塞 (DVT) 或其他健康問題的風險,捷星日本建議你在旅行前諮詢你的醫生。

健康方面的資訊可於我們的網站 jetstar.com 或我們的機內雜誌查閱。

(c) 懷孕

如果你已懷孕,便必須遵守以下各項預防措施。

若在懷孕首 35 週後乘搭日本國內航班:

若在懷孕首 28 週後乘搭國際航班:你需要帶備一份由註冊執業醫生或註冊助產士發出的證明或信函,當中需確實列明:

  • 你的預產期
  • 你懷有一胎或多胞胎;及
  • 你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

如航程為四小時或以上: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皆可搭乘,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2 週結束前可搭乘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如航程少於四小時: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40 週結束前皆可搭乘,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可搭乘。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如你希望在生產後七天內搭乘航班,亦須提供醫療證明。出生 48 小時的嬰兒無法乘搭航班,而出生三至七天的嬰兒如需乘搭航班則需提供醫療證明。

請注意:

我們對於在你懷孕期間任何特定時點旅行的安全性不作申述。請務必先徵求你執業醫生的意見。上述提及的期限僅為最低要求。

部分國家對非該國的懷孕婦女入境設有限制。請在旅行前,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以確定任何其他限制。

3.5 私隱

你同意你的個人資料將由你或你的代理提供予捷星日本,並將由捷星日本保留;若捷星日本認為有需要,將由捷星日本把此等資料傳送予其任何辦公室,包括捷星集團旗下航空公司及其他承運商、旅遊服務供應者,出發地點、目的地地點及中轉地點之政府機構、其他個體或代理;及以預留承運服務為目的傳送該等資料,以取得配套服務、促進出入境程序及入境要求,或在捷星日本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向政府機構提供此等資料,以便利你的旅程。

4. 預訂

4.1 預訂於何時作出?

經捷星日本或授權代理記錄為已接受和已確認後完成航班預訂。若你提出要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向你發出預訂確認書。若你並非通過捷星日本或其授權代理作出搭乘捷星日本的安排,我們對你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2 付款要求

即使你已預訂航班,惟如捷星日本未有收到你的付款,你將不得乘搭該航班。

4.3 再確認訂位

捷星日本航班毋須再確認訂位。然而,你或需要再確認你有意乘搭的任何其他承辨商航班的訂位。你應向該等其他承運商查詢再確認訂位要求。

4.4 部份預訂不能更改

根據票價規則,部分票價類型或限制你:

  • 不能更改或取消任何預訂;或
  • 可申請更改或取消預訂,惟受部分票價規則條文約束;或
  • 可申請更改預訂,惟必須繳付任何適用之票價差額、額外服務費或變更費用(註:捷星日本或不時調整費用;請透過網站 jetstar.com 聯絡我們,了解更多詳情)。只有捷星日本或授權代理方有權更改或取消預訂。

4.5特殊協助

一般而言,除非乘客可獨立乘搭航班(即乘客可安全乘搭航班而毋須協助、監督或兩者皆不需要),否則我們不會容許乘客在沒有同行乘客的情況下自行登機。我們並無所需系統、職員或設備承擔該等協助及監督的責任。

由於未滿 12 歲的小童在未有他人陪同下乘搭航班或會造成干擾或令自身面對危險,因此需要監督的小童不會被視為能夠獨立乘搭航班。

我們會提供最低程度的特殊協助服務,以協助有需要的乘客,包括需要經適當訓練的輔助犬同行的乘客,包括服務犬、夥伴犬、導盲犬或導聾犬;需要輪椅的乘客(見第 5.3 條);視障、聽障乘客;需要在機上使用上肢約束裝置及氧氣瓶的乘客。若你需要使用此等特殊服務,請透過 Jetstar.com 或捷星日本聯絡中心作出安排。除法律訂明,經適當訓練的輔助犬以外之動物不受承載。亦見第 5.3 條

同行乘客指付款乘客,而就我們的合理意見而言,該乘客可獨立乘搭航班,並能夠及將會按需要為他們的同行特殊乘客提供合適協助、監督,或兩者皆提供。作為指引,就國際航班而言,除非乘客為最少 15 歲,否則捷星日本一般不會視該乘客為小童的合適同行乘客。作為指引,就國內航班而言,除非乘客為最少 12 歲,否則捷星日本一般不會視該乘客為小童的合適同行乘客。

5. 票價

5.1 票價包括什麼

你的機票票價包括你的航班及你的適用行李限額:

  • 由你預訂上註明的出發地機場;
  • 至你預訂上註明的目的地機場。

5.2 票價不包括

你的票價不包括在兩個機場之間或機場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路面運載。除適用票價及規則另有提供(如商務艙票價或代碼共享服務),否則票價不包括餐膳及小食。

5.3 承運輪椅及輔助犬

如你需要使用輪椅或輔助犬,你的機票亦包括承運此兩者。請於預訂時通知捷星日本聯絡中心有關你的要求。或設有限制。

5.4 不能退款機票

5.4.1 票價

部分票價類型並不設退款。請參閱適用之票價規則,以取得更多資訊。

即使你的票價不設退款,如你未能乘搭航班,你仍可索取若干收費或稅項的退款,不包括燃油費及保險附加費。倘捷星日本以每位乘客基準收取稅款,以向機場或稅務機關呈交,我們毋須因你未有乘搭而支付該款項,因此我們會在扣除行政費用後向你退還該款項(見 jetstar.com 以了解目前的費用)。若行政費超過退款金額,則不予退款。

5.4.2 捷星配套產品

除與原預訂航班一併預訂,而該航班在適用之票價規則下可獲退款,否則捷星配套產品不設退款。

5.5 支付你的預訂

你或代表你的人士必須支付你的預訂,付款指就以下各項付款:

  • 適用票價;
  • 任何其他適用附加費、費用或稅項;及
  • 若你的預訂出現更改,與你的預訂變更相關之任何適用款額,當中或包括費用變更及票價差額。

5.6 貨幣

你必須以捷星日本指定的貨幣支付你的預訂。

5.7 收費及稅項

你的預訂價格或包括大額附加費、收費及稅項。你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支付額外收費、費用及稅項,而此等費用可能並無列示於機票行程收據。

6. 變更

6.1 機票不可轉讓

你不得將預訂給予或售予任何人士使用,而乘搭航班之人士必須為預訂列明的姓名之本人。預訂不得轉讓予其他人,除非適用的票價規則容許更改姓名。若其他人出示你的預訂旅行且被我們發現該人並非你本人,我們會拒載此人。惟若我們並未發現預訂已轉讓他人(根據適用之票價規則除外),而結果承運了該人,則我們並無責任取代你的預訂或向你退還款項。

6.2 預訂及乘搭日期

(a) 可變更預訂

除票價規則另有訂明,否則你不得保留未有具體指明日期及時間、航班編號等資料的可變更預訂。

(b) 飛行常客獎勵旅行

飛行常客獎勵預訂由首個預訂日計起一年內有效。你作出之任何預訂更改必須為此期間內的航班。

6.3 預訂參考編號

你必須妥善保管你的預訂參考編號,以防止他人錯誤使用該編號提及或更改你的預訂。

7. 行李

7.1 行李限額

在遵守本承運條款的前提下,你可以免費攜帶由我們指明之一定數量手提行李,而毋須繳付額外費用。未有佔用座位的嬰兒並無手提行李限額。

部份票價或套票類型並不包括任何託運行李限額。你可支付適當費用,以加購限額。請參閱適用之票價及套票規則,以取得更多資訊。這些規則會在訂票時提供。目前的手提行李及託運行李限額已載於我們的網站,並可能會有所更改。倘適用免費手提行李限額變更或捷星日本管控的手提行李及託運行李限制變更將影響你的旅程,我們將透過更新我們網站的行李部份,作出最少一個月通知。

7.2 違禁物品

我們不會運載,同時你也不可嘗試攜帶下列違禁物品登機:

  • 任何適用之國內或國際法例、法規或法令禁止攜帶登機的物品;
  • 任何類型的武器(見第 7.3 條);
  • 有機會危及客機或機內人士或財產的物品、危險品或有機會引致危險的物品,例如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品規例》指明的物品。我們會按要求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 我們已向你表明為違禁品的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我們合理釐定為不適合承運的物品,基於該等物品危險、不安全,或因其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屬易碎品或易腐品;
  • 嵌入危險品(如鋰電池)的公事包及公文包;
  • 煙火裝置、含刺激性或引致失能物質、且完全禁用的設備,如催淚毒劑、胡椒噴霧等。
  • 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氧化物質,或任何適用的國內或國際法律、法規及法令禁止的其他物質。

若我們發現你攜帶違禁物品,我們可能根據情況採取任何適當和合理的措施,包括處置該等物品,恕不另行通知。

若將任何明知為違禁物品的物品攜帶上機,我們對其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7.3 槍械

我們不承運任何含有火器或彈藥的手提或託運行李。

7.4 託運行李的限制

託運行李中一定不能包含下列物品:

  • 易碎、脆弱或易腐物品;
  • 電腦;
  • 具特殊價值的物品,例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
  • 可流轉文件、股票、證券或其他有價值文件;
  • 相機;
  • 電子設備;
  • 商品或商業文件;或
  • 護照及其他旅遊文件。

由於我們的責任僅屬有限(見第 15 條),若你忽視我們的要求並將此等物品放入託運行李中,我們概不承擔任何不便或損害。

7.5 手提行李限制

所有手提行李必須符合所有適用尺寸及重量限制。你不得將刀子、尖銳物件或任何類型或長度的切割工具(不論為金屬或其他物料)放入手提行李。此等物品必須放於託運行李中。此等物品不得放於你的手提行李中,你亦不得親身攜帶。如出現此等情況,這些物件將被移除,不予退還。

攜帶皮下注射針頭的乘客,必須在機場檢查站申報。如果可以,乘客應提供文件或證明,以確認乘客的相關醫療狀況。醫藥品應印有專業標籤,以辨識醫藥品或製造商名稱,或應附有醫藥標籤。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捷星日本。

對於我們拒絕作為隨身行李運載,以及沒有作為託運行李運載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7.6 超額行李

你不得帶同許可限額以外的手提行李登機(見第 7.1 條)。收費將適用於託運行李限額以外的所有託運行李。請瀏覽 jetstar.com,了解目前收費。捷星日本或無法承運你的超額行李。

8. 保安檢查

乘客必須配合捷星日本、政府或機場人員作出的以下行動。惟若乘客認為該等行動並非必要,則不適用。

  • 要求你接受衣物及身體搜查;
  • 要求你讓行李接受搜查或檢查;及
  • 在不論你是否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或檢查你的行李。

若你拒絕接受搜查,或拒絕提供你的行李接受搜查,我們將拒絕承運你及你的行李。

除非相關公約或其他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否則若搜查或審查對你造成損害,或搜查、審查或 X 光檢查對你的行李造成損害,我們對此等損害概不負責,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者另作別論。

9. 辦理登機手續

9.1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

辦理登機手續設有截止時間,並可能會嚴格執行。為協助我們讓你的航班能準時起飛,請確保你於所訂時間前抵達登機閘口。你不得於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之後辦理登機手續。在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後才到達,或導致你喪失已繳付的全數票價。若你遲抵達登機閘口,客機不會為你延遲起飛。你不能於登機閘口辦理登機手續。請瀏覽 jetstar.com,了解你辦理登機手續的選擇。

9.2 在辦理登機手續時

所有乘客(包括小童)必須於登機櫃枱或登機閘口出示對將乘搭之航班有效的認證編號、機票行程或登機證。我們亦或要求你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可接受的身份證明文件;並無單獨座位的嬰兒(兩歲以下)則須提供年齡證明。若你未能遵守此等要求,或會被拒旅行。所有國際航班均要求有效旅遊文件,包括列明所需有效期的有效護照。

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我們將向你發出登機證及所有託運行李的行李收據。請於乘搭航班期間妥善保管。

9.3 如果乘客遲到

若你遲抵達登機櫃枱或登機閘口(見第 9.1 條),你將喪失預訂及無法獲得退款,惟適用票價規則或本承運條款另有規定者、捷星日本另行通知者或法例訂明者則除外。除非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否則因你未能按時抵達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0. 航班預定時間表、延誤或取消航班

10.1 航班預定時間表

(a) 捷星日本恕不保證可根據航班註明的預訂日期及時間承運你與你的行李。預訂日程或因一系列原因而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航空交通管制延誤、罷工及入境飛機延遲等。航班時間並不構成你與我們的承運合約之一部份。

(b) 在我們接受你的預訂之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會告訴你航班預定出發時間,這一時間亦會註明在你的行程收據上。我們或需要在向你發出行程及收據後,更改你的航班預定出發時間。若你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提供聯絡資料,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嘗試通知你任何變動。

(c) 若在你已繳付預訂航班費用後,我們對你的航班預定起飛時間作出重大更改,甚或取消航班(因我們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造成者除外),及:

  • 此等變動導致你無法把你的預訂用於預期目的;及
  •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未能為你預訂另一班你可接受的航班;

我們將向你退還票價。除法例另有規定,我們概不承擔你因航班時間更改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成本或開支。

10.2 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而導致變動

若發生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而導致航班嚴重延誤或取消,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內亂、火災、水災、天氣事件、天災、政府或任何其他機構所為、意外或機械故障,不屬捷星管有或控制的設備故障、工業行動,不論你是否已辦理登機手續,捷星日本亦會為你安排下一班有空缺座位的航班,協助你到達目的地;或我們將退還票價。除非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否則我們概不承擔你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10.3 概無提供接駁航班

除捷星日本另有向你說明,否則你必須在每次個別航班完成後取回你的託運行李。乘客有責任在預訂航班時,預留充足時間領回行李並再次辦理託運手續。請瀏覽 jetstar.com,了解更多資料。

11. 拒絕運載及拒絕登機

11.1 拒絕運載

即使你有預訂,若發生或我們合理地認為會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時,我們可能會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

  • 若運載你和你的行李或會對客機安全或機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威脅;
  • 若運載你或你的行李或會嚴重影響機上任何人士的舒適;
  • 若運載你會觸犯你前往或出發國家政府的法例、法規、法令或出入境指示;
  • 因你本人拒絕或拒絕讓行李接受保安檢查;
  • 因你似乎並未擁有預訂;
  • 若你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規、法令或本承運條款;
  • 若你未能於時限(見第 9.1 條)前辦妥登機手續,或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
  • 因你未有遵從我們的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人員給予的安全或保安指示;
  • 因你不符合我們的健康狀況要求(見第 3.4 條);
  • 因你要求特殊協助,但並未與我們就此作事先安排(見第 4.5 條);
  • 若你喝醉酒,或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 若你(或我們合理認為你)非法持有藥品;
  • 若你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對你本人、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或威脅;
  • 若你向我們的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成員出言恐嚇、辱罵、侮辱,或對其作出恐嚇行為;
  • 若你於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過程中,或在機上觸犯刑事罪行;
  • 若你蓄意干擾我們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人員履行其職務;
  • 若你對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
  • 如你未有穿上鞋履;
  • 若你曾作出恐嚇;
  • 因為你在先前的航班行為不檢,而我們不信納該不當行為不會再發生;
  • 因你未能證明你與你欲以之旅行的預訂機票上所註明的人為同一人;
  • 因為你的預訂:
    • 並未付款;
    • 已經轉讓;
    • 乃循非法途徑取得;
    • 乃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者取得;
    • 當中包含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所作的改動;
    • 為贋品或無效的機票。
  • 若你將試圖以未經許可過境旅客身份進入某國家;
  • 若你拒絕向我們的職員提供你的旅遊證件,或拒絕讓我們複印你的旅遊證件,或你在乘搭航班期間銷毀你的旅遊證件。

若發生第 11.1 條的任何情況,我們可能會要求你離開客機(即使你已經登機),且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取消你的行程收據上的任何後續航班。

11.2 超額預訂

若你已有預訂,而因超額預訂被拒絕搭乘預定航班,我們將盡合理所能,協助你在原定到達時間的合理時間內,將你送抵目的地。若我們未能做到,我們將根據任何可能適用的法律(如無適用法律則根據我們的政策規定),提供補償和任何關顧。若你未能符合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或第 9.1 條,則本條款第 11.2 條並不適用,我們或行使拒載你的權利。

若我們無法容納你的手提行李,我們或會請將之當成託運行李置放於客機中。若出現此等情況,你不會因相關託運行李而被要求支付費用。

12. 飛行期間的行為

12.1 遵守指示

為使乘客得到最大程度的舒適、安全及保安保障,你在機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以及你的捷星日本航班上任何機組人員作出的所有其他指示:

  • 將手提行李放置於你前方座位之下,或頭頂的置物櫃中;
  • 開啟頭頂的置物櫃時請小心,因手提行李或會於飛行途中移動;
  • 坐在座位時保持安全帶扣好;
  • 遇上氣流時留在座位,並扣緊安全帶;
  • 按指示留在座位,尤其當客機正在停機坪移動時;
  • 除遵守適用法例、法規及政府公告外,亦不要使用任何可干擾飛行的電子設備,包括手機、手提電腦、錄音錄影機、收音機、Mp3/CD播放機、電子遊戲機、鐳射產品或傳輸設備、對講機、遙控或無線電控制玩具。若你未能遵守我們在此方面的要求,我們可能會暫扣你的設備,直至飛行結束為止。機上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
  • 切勿吸煙;
  • 若飲用酒類飲品,請僅飲用適量份量,並只飲用在你的捷星日本航班機上酒吧服務所提供的酒類飲品。不得在機上飲用於登機前購買的酒精飲品;
  • 按指示使用嬰兒制約設備;
  • 切勿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12.2 乘客的管制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持所有乘客的舒適、安全及保安保障。如有需要,我們可能在任何航班上限制你的行動,或要求你離開客機,比如你:

  • 作出的行為會危害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或財產的安全;
  • 妨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
  • 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 在機組人員於機上履行其職務時對其作出干擾;
  • 破壞或干擾客機或機上儀器。

若我們要求你離開客機,你或會被拒絕進一步乘搭捷星日本的航班,並或會因在機上作出的任何違規行為而被起訴。

12.3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改道繞行費用

若因你的行為,客機需改道至未有預先編排的目的地,以將你驅出客機,你必須向我們支付因改道引致的合理成本。

12.4 禁止吸煙

捷星日本所有客機均禁止吸煙。

13. 飛行結束後

13.1 領取託運行李

你必須在行李可供領取後儘快領取你的託運行李。

13.2 如果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

若你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請向我們出示你的行李識別標籤。只有行李識別標籤的受領人有權領取該行李。

13.3 由我們發還託運行李

若我們有你聲稱屬於你本人的行李,但你沒有行李識別標籤,僅在下列情況下我們才會將行李發還予你:

  • 你能就此行李的擁有權出示充分證明;
  • 你向我們作出書面承諾,你將向我們償付因發還行李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及
  • 遵守我們向你提出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

13.4 由我們處置行李

若你在飛行結束後 28 天內未有領取你的託運行李,亦未有認領,我們或會出售或處置你的行李而不作任何通知,我們亦毋須對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若你在落機時將行李或任何個人隨身物品遺留在客機上(除非損失由於我們的過錯造成)、機場客運大樓或貴賓室,而由此可能為你帶來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13.5 如果錯領行李

若你在行李傳送帶上領錯行李,你有責任立即自費將行李發還給領取行李之機場的行李認領處或機場經理。

14. 拒絕入境和罰款

14.1 拒絕入境

若你被拒進入某國家境內,並且若政府機構命令我們將你送回你的出發地點或轉移至另一國家:

  • 你必須支付所有拘留的開支、回程機票或其他票價;
  • 我們或會酌情以未向你支付的任何退款,包括已預訂但未有使用的航班,抵銷回程機票或其他票價(如未支付);及
  • 我們不會退還將你承運至你被拒絕入境的機票票價。

14.2 償付開支

若因你被拒進入任何國家,或因你未有遵守任何法例、法規、法令或規定,或因你的行為、健康或醫療狀況,而在任何時候導致我們被勒令支付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招致任何開支、費用、損失或損害(簡稱「損失」),你必須向我們償付所有損失,以及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產生的開支。就你已預訂而未使用的航班票價而本應發還的任何退款,我們可能會自行決定使用該筆退款來抵銷任何此等款項。

15. 對損毀的責任

15.1 我們的承運條件

本承運條件規管我們對你的責任。你的旅程所涉及之任何其他承運商的責任,將根據該承運商的承運條款而定。

15.2 我們對你的死亡、受傷或延誤的責任

(a) 日本境內

  • 若你只在日本境內旅遊,當中不涉及國際航班,將受日本之民法、消費者契約法及其他適用法例約束。

(b)國際運載

  • 對於任何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而造成的人身傷亡,若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損害因你的疏忽造成或助成,我們就損害而承擔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 若因人身傷亡而致的損害超過每位乘客 113,100 特別提款權,如果我們能作以下證明,則將不會就該等損害負上責任:
    (i) 該等損害並非由我們或我們的代理疏忽、其他錯誤行為或不作為所致;或
    (ii) 該等損害純粹因第三方疏忽、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下:
    (i) 若《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將對可修復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或
    (ii) 若《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將對可修復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4,694 特別提款權。

(c) 歐盟境內

若你的機票是在歐盟購買,並且旅程是由歐盟境內出發,或到歐盟境內某一地點,則:

  • 我們將立即並無論如何在確定該自然人有權得到賠償的身份後 15 天內,按需要墊付款項,以應付即時經濟所需,金額將依所受困苦按比例計算;
  • 若乘客死亡,墊付款項將不少於每位乘客 15,000 特別提款權的同等款項。
  • 墊付款項不代表我們承認責任,而該款項或會用以抵銷之後我們因承擔責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墊付的金額不能退還,除非:

  • 我們證明損害是由於乘客或接受款項之人的疏忽而造成或助成;或
  • 我們證明接受款項的人無權得到賠償。

(d) 一般規定

  • 對於因你的身體狀況的而導致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令身體情況惡化,我們概不負責。

15.3 我們對你的行李的責任

(a) 一般規定

  • 我們僅對以我們航空公司指定代碼出票的空運運載期間所發生之損壞承擔法律責任。若我們辦理其他承運商航班的行李託運,我們僅以該承運商代理身份作出該行動。然而,就託運行李而言,你仍可能有權起訴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商。
  • 除非你的手提行李之任何損毀因我們的疏忽造成,否則我們概不負責。
  • 就你行李所造成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你須就你行李對其他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 我們對行李輕微刮痕、磨損、凹陷和刻痕等正常損耗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除法律規定的範圍,若你已被要求別把某物品放於託運行李內,而該物品受損毀,我們概不負責(根據第 7.4 條)。
  • 如你的託運行李重量並無記錄於你的行李收據,我們會假設該行李並無超出該級別承運的適用行李限額。

(b) 日本境內

  • 若你只在日本境內旅遊,當中不涉及國際航班,將受日本之民法、消費者契約法及其他適用法例約束。
  • 若遺失託運行李,我們的責任限於每乘客 150,000 日圓,除非該損失由捷星日本意圖或重大疏忽引致。

(c) 國際運載

  • 我們對託運行李損壞的責任乃受公約所約束,除非你能證明有關損壞是由某一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而該作為或不作為帶有造成損壞的意圖,或是在罔顧後果及明知損壞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進行。
  • 若《華沙公約》適用 — 每公斤受損的託運行李限額為 250 法郎,或受損的手提行李限額為 5,000 法郎;惟若《華沙公約》第 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
  • 若《蒙特利爾公約》適用 — 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累積限額為 1,131 特別提款權;惟若《蒙特利爾公約》第 2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就託運行李而言,若行李受損,我們概不負責。對於手提行李,除非我們出現過錯,否則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 若《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均不適用,或會應用其他限額。

15.4 違反本承運條款的責任

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其他適用法例及法規許可的程度下,對於與承運相關之任何可能產生的所有費用、開支、損失或損毀,我們將免除任何責任;或若不可免除該等責任,對於違反本承運條款,我們的責任將限於再次提供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務的費用,並由我們全權決定。

16. 你提出的申索

16.1 人身傷亡的申索

  • 若你希望就個人傷亡向我們索償,你或你的個人代表應盡快書面通知我們。

16.2 行李申索

對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損失或損毀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國內運載:

國內運載:

  • 若託運行李僅部分損壞、遺失或損毀:收到餘下行李之日後 3 天;
  • 若託運行李整件遺失或損毀:21 天;
  • 若手提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3 天。

國際運載:

  • 若託運行李損毀:7 天;
  • 若託運行李延誤:行李可供領取之日起計 21 天內。

若你錯過這些期限,將失去所有申索權利。

若希望就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損失或損毀向我們申索,請在抵達機場時出示行李。

16.3 衣物損壞

任何干涉你穿著或帶入客機的衣物損壞之事故,必須立即向我們的機組人員報告。

16.4 申索時限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本承運條款其他條文就你的損害賠償申索權設定更短期限外,若自以下時間起兩年內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將無權申索損害賠償:

  • 你抵達目的地之日;
  • 客機原應抵達之日;或
  • 你的運載終止之日。

17. 一般條款

  • 對於因我們遵守,或你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或政府規例引起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 本承運條款(包括任何法律責任的免除條款或限制)應如適用於我們般同樣適用於和受惠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僱員和代表及代理。
  • 你向我們、我們的授權代理、僱員、代表及代理可追償的總額將不超過我們的法律責任總額(如有)。
  • 除本承運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在適用法例許可的程度下,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有)將限於對經證據證明的直接損害作出賠償。任何情況下,我們概不對間接損害負責;又任何情況下,我們的義務將不超過本承運條款所訂明的任何責任。
  • 本承運條款的任何部分均:
    • 不放棄任何可能適用法例賦予我們可免除或限制責任之權利,我們另有說明者除外;或
    • 不放棄根據任何適用的法例給予我們的任何抗辯,包括對就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有法律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補償的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個人。
  • 在法例許可的程度下,捷星日本將不對與承運任何方面產生的任何成本、開支、損失或損毀負任何責任。
  • 儘管本承運條款被翻譯成其他語言,都應以本承運條款的英文版本為準。

18. 我們的名稱和地址

我們的名稱在行程收據上或會縮短為「GK」(我們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我們的地址為:Jetstar Japan Co., Ltd., 148-1 Tokkou, Jouninduka, Narita City, Chiba, Ja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