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星旅行代理條款及細則(「細則」)
A 部分:一般條款
1. 申請成為註冊代理
1.1 如要申請成為註冊代理,你必須閱讀並同意本旅行代理條款及細則(「細則」)。
1.2 當你點擊 https://book.jetstar.com/RegisterTradeAgency.aspx 上的「Accept」(接受)按鈕,或者要求適用的一般銷售代理 (GSA) 或捷星銷售代表處理你的申請時,你將被視為代表你本人、你的公司和你的員工接受本細則。
1.3 捷星並無責任接受任何代理提出成為註冊代理的申請。捷星可全權酌情接受或拒絕任何代理提出成為註冊代理的要求。捷星將透過電郵通知結果。只有在捷星接受你的申請的情況下,你方會成為註冊代理。
1.4 如果你不希望申請成為註冊代理,請勿點擊 https://book.jetstar.com/RegisterTradeAgency.aspx 上的「Accept」(接受)按鈕。
1.5 收到成功註冊的確認後,註冊代理可透過網站進行預訂。
2. 作為註冊代理
2.1 本細則由以下部分組成:
(a) A 部分:一般條款(第 1 至 6 條);
(b) B 部分:代理細則(第 7 至 24 條);及
(c) C 部分:網上細則(第 25 至 29 條)。
2.2 當獲批准成為註冊代理後,每次登入網站或 API 均表示你同意本細則,包括根據第 24.7 條置於網站的任何更新事項。
2.3 如果捷星合理地相信註冊代理違反本細則,捷星可即時暫停有關註冊代理對網站和/或 API 的存取權限,以及在 GDS 中對航空公司內容的存取權限。
2.4 各獲批准的註冊代理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的 A 部分和 B 部分。各獲批准的網上註冊代理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的 A 部分、B 部分和 C 部分。
2.5 只有註冊代理方可使用網站或 API。批准使用 API 受本細則第 2.6 和 2.7 條約束。
2.6 註冊代理可透過聯絡 sales@jetstar.com 申請直接連結至 API。捷星可全權酌情接受或拒絕任何註冊代理提出直接 API 連結的要求。透過 API 存取捷星數據受本細則約束。在提供 API 存取權限之前,獲批准的註冊代理將需要完成以下步驟:
(a) 簽署捷星的資訊科技服務協議 (API);
(b) 向捷星提供商業和技術聯絡人資料以及系統資料,以供捷星建立測試 API 帳戶;
(c) 與捷星編配的支援聯絡人共同完成 API 開發和測試;及
(d) 在製作中完成入門測試,包括向航空公司提供對註冊代理的測試預訂系統或網站的存取權限,以批准顯示捷星數據。
2.7 如果註冊代理希望透過 API(而非透過直接連結至 API)存取捷星數據,可透過捷星授權的 API 內容整合器存取捷星數據。聯絡 sales@jetstar.com 以查看你的內容整合器是否獲授權供應捷星數據。
2.8 註冊代理如希望在網上向任何最終消費者直接分銷航空公司票價機票,並已獲批准成為網上註冊代理,可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分銷機票:
(a) 就所有網上分銷而言,註冊代理只能經由 API 存取捷星數據並進行預訂(受第 25.1 條約束);
(b) 註冊代理必須遵守本細則的 C 部分;及
(c) 各網上註冊代理網站必須向捷星獨立註冊,並擁有獨一無二的機構編號;
(d) 各網上註冊網站每次與 API 進行互動時都必須告知捷星正確的機構編號;
(e) 註冊代理必須發送電郵至 sales@jetstar.com 以通知捷星第 2.8(c) 條下的任何新網站註冊情況,或者任何註冊代理網站停止發佈捷星數據的情況。
3. 作為註冊代理的報酬
3.1 只有註冊代理方合資格獲付報酬。
3.2 報酬僅應付予具有以下條件的註冊代理:
(a) 經由可獲報酬渠道預訂可獲報酬票價機票者;及
(b) 展開預訂的註冊代理所屬銷售辦事處位於可獲報酬市場中。
3.3 由網上註冊代理在網上向消費者直接分銷的任何捷星產品並無應付報酬。
3.4 各航空公司均可全權酌情向註冊代理授予存取預訂可獲報酬票價機票的權限。
3.5 各航空公司可透過給予註冊代理 30 天通知(將在網站刊登),從而變更或修改:
(a) 任何應付報酬的比率,包括將比率降至零;
(b) 支付任何應付報酬的頻率;或
(c) 適用航空公司向註冊代理支付任何應付報酬的方式;
(d) 就註冊代理在網站或(如適用)透過任何其他方法進行的預訂應付的任何報酬的類型。
4. 捷星航空
4.1 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航空公司為捷星、捷星亞洲和捷星日本。捷星可透過更新本細則,於任何時間自本細則加入或刪除航空公司。
5. 通訊和廣告
5.1 我們以電郵作為與你通訊的主要方法。我們將使用你的電郵地址向你發送每月報表(如要求)、重要公告和其他資訊。當你成為註冊代理,你同意捷星在註冊生效期內向你的電郵地址發送此資訊,而捷星可能不會設有取消訂閱此類發送予註冊代理的訊息的功能。
5.2 當你成為註冊代理,你准許捷星透過電郵向你和你的員工發送市場推廣資料和其他資訊。然而,捷星將在每個包含此類市場推廣資料的訊息中設有取消訂閲功能,而你可於任何時間取消訂閲。
5.3 註冊代理必須確保所有廣告完全遵守所有澳洲、美國交通部以及其他管限法例和法規(如適用)。在適用管限法例和法規要求下,註冊代理廣告宣傳的航空公司票價機票或其他產品的報價,必須為各票價機票或產品包含所有第三方和政府附加費、費用和稅項的單一價格。
5.4 註冊代理必須就內容有關註冊代理向其客戶作出有關費用和收費、航班狀況、航班條件、價格和其他事宜的廣告宣傳與通訊,遵守捷星所給予的所有合法指令。
6. 解釋和定義
6.1 在本細則中,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
(a) 標題僅為易於參考而設,並不影響本細則的含義;
(b) 單數用法包含複數意義,反之亦然;
(c) 定義詞語或措詞的其他語法形式具有相應的含義;
(d) 對條款、段落、附表或附件的提述是對本細則的條款、段落、附表或附件的提述,而對本細則的提述包括任何附表和附件;
(e) 對條款、文件或協議(包括本細則)的提述包括對不時更替或修訂的條款、文件或協議的提述;
(f) 對規程、條例或附例的提述包括其項下的法規和其他指示,以及其中任何的合併、修訂、重新頒佈或替換;
(g) 對一方的提述包括該方的執行人、管理人、獲准受讓人和繼承人;及
(h)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6.2 在本細則中:
調整單指相關商品及服務稅法律定義下的調整單或借記/貸記單,但如果沒有適用的商品及服務稅法律,則應使用借記或貸記單;
代理指根據適用法律以旅行代理身份經營業務以及(如需要)持牌作為旅行代理的人士;
航空公司指根據第 4.1 條通知的航空公司,具體取決於註冊代理在使用預訂功能或預訂(或代為預訂)航班時所代表的航空公司。適用航空公司將顯示在行程收據/稅項發票上;
附帶產品包括餐膳、座位分配、頂級套票、加值套票、Flex 套票、行李、機上娛樂、舒適包以及航空公司可能不時推出以供購買的其他產品;
API 指允許直接存取航空公司航班剩餘座位的捷星應用程式界面;
API NDA 指捷星就 API 訂立的保密協議;
ARC 指 IATA 航空公司報告公司。
ARC 編號指由 ARC 提供予代理獨一無二的參考編號以代表其 ARC 認證。
澳洲註冊代理指在澳洲經營業務的註冊代理;
預訂功能指讓註冊代理能夠透過網站、GDS 或 API 搜尋供應情況和進行預訂的功能。
BSP 指由 IATA 或其代表營運的帳單和結算計劃;
持卡人資料指所有信用卡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持卡人姓名、到期日期和卡驗證號碼;
Cookie 指瀏覽網站時網頁瀏覽器儲存在電腦網頁瀏覽器上的一塊或多塊小塊數據。
承運條款指管限運送乘客的適用價目表和承運規則,有關資訊以提述方式納入該乘客的機票。
機密資料指航空公司向註冊代理披露的所有資料(不論是口頭、書面,或是任何其他形式),而該等資料被識別為機密資料,或者註冊代理知道或合理地應該知道該等資料為機密資料,連同所有副本、筆記和記錄,以及基於或源於任何該等披露內容的所有相關資料,而這並非:
(a) 存在於公共領域(除非是違反註冊代理或任何第三方的保密義務所導致);或
(b) 由註冊代理獨立開發或獲知。
相應損失指因違反本細則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而此類損失無法合理地視為是由該違反事項而自然產生。
消費者網站指向消費者提供的航空公司網站,並且位於 www.jetstar.com,以及包括該網站的所有變體(例如 www.jetstar.co.nz)
信用卡指由美國運通、UATP、大來國際信用卡、萬事達卡、中國銀聯、日本國際信用卡公司、Visa 發行或附有相關機構標記的信用卡或簽帳卡,或者航空公司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卡;
CVV 或卡驗證值指:
(a) 就 Visa、萬事達卡和大來信用卡而言,CVV 號碼是印在卡背簽名位置上的最後三位數字;及
(b) 就美國運通而言,CVV 號碼是印在卡的左方或右方、卡號上方或下方的 3 位或 4 位數值(並非壓印或凸起)。
損害賠償指債務、開支、損失、損害賠償和費用(包括全額彌償的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法律費用,不論是否由當事方產生或獲判所得);
到期日指在保留狀態下持有的航空公司 PNR 到期付款的日期和時間。
最終消費者指要求獲得捷星集團產品資料的人士,而不論他們是否購買,亦不論他們要求獲得此類資料的方式是親身,還是透過電話,抑或是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通訊方式;
票價指適用航空公司的公佈票價,包含就空中旅程所徵收以及由該航空公司收取的所有附加費、費用和稅項(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和機票稅);
費用代碼指捷星計算特定預訂應付的總金額的必要代碼,包括最終消費者要求的任何特別服務。適用於本協議的費用代碼載於捷星的 API 技術規格中,該規格將在簽署 API NDA 之後向代理直接連結至的捷星 API 提供;
Flex 套票指航空公司票價產品,或者更名後的同等產品,當中包含多個合併作為 Flex 套票銷售的附帶產品;
GDS 指獲得適用航空公司分銷該航空公司票價機票授權的全球分銷系統;
GSA 指一般銷售代理,為特定市場的捷星銷售代表,將擔任捷星的代理,並由捷星全權酌情委任。GSA 可以接受代理註冊要求並建立新預訂、處理預訂的有限變更以及代表捷星執行付款;
商品及服務稅指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對銷售或供應商品、服務和權利徵收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銷售稅、商業稅、服務稅和任何其他類似稅項;
商品及服務稅法律指適用於與本細則相關的註冊代理和航空公司的商品及服務稅法例、法規、稅務機關裁決或其他相關下屬法例;
保留狀態指註冊代理能夠在到期日前持有航空公司 PNR 一段指定時間。
IATA 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編號指由 IATA 提供予代理獨一無二的參考編號以代表其 IATA 認證。
知識產權指澳洲和全球各地的所有知識產權,包括:
(a) 專利、版權、電路版圖專有權、註冊設計、商業或服務標誌、業務、企業或公司名稱、來源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機密資料保密的任何權利;
(b) 註冊或主張或放棄第 (a) 段所述任何權利的任何申請或申請權利;及
(c) 道德權利、商業機密、意念、概念、材料、技術知識和技巧。
捷星指捷星航空有限公司 (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澳洲商業編號 33 069 720 243 和紐西蘭商品及服務稅註冊編號 91 233 487);
捷星亞洲指捷星亞洲航空有限公司 (Jetstar Asia Airways Pte Limited),一家根據新加坡法律註冊的公司(註冊編號 200403570D);
捷星數據指以下任何資料或數據:
(a) 包括適用航空公司的定價、票價(包括票價一般不可供一般公眾購買的機票)、剩餘座位、附帶產品、行程和座位(包括供應情況)資料;
(b) 包含有關適用航空公司及其客戶之間關係的資料(如會員或獎勵計劃);
(c) 包含任何客戶的預訂和付款數據;
(d) 關於附帶產品的資料,包括定價和供應情況;
(e) 描述或展示航空公司產品的任何豐富內容(例如照片、影片和相關說明);或
(f) 捷星以書面形式識別為捷星擁有數據的任何其他數據。
捷星集團指捷星、捷星亞洲和捷星日本,並包括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註冊代理的任何其他公司,有關公司為向乘客提供航空公司服務的公司,而澳洲航空或捷星(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當中 15% 或以上已發行股本;
捷星集團公司指捷星集團旗下的公司;
捷星知識產權指任何捷星集團公司(經許可或以其他方式)擁有或控制的知識產權;
捷星日本指捷星日本有限公司 (Jetstar Japan Co., Ltd),一家根據日本法律註冊的公司(註冊編號 0100-01-143108);
捷星標誌指與任何捷星集團公司通常相關的商標(不論註冊與否)和品牌;
捷星產品指航空公司的任何票價機票或附帶產品;
捷星銷售代表指捷星委任的個別人士,負責(其中包括)處理任何代理的事宜和管理其預訂;
特許權具有第 7.1 條中賦予的含義;
查詢-預訂比率指註冊代理實際作出預訂的航空公司航段數目與註冊代理使用 API 查詢航空公司航段供應情況的要求數目之比率;
頂級套票指航空公司票價產品,或者更名後的同等產品,當中包含多個合併作為頂級套票銷售的附帶產品;
網上註冊代理指已獲航空公司批准根據第 2.8 條在網上向消費者直接分銷票價機票的註冊代理。
網上註冊代理網站指由網上註冊代理或其代表擁有和營運的消費者旅行網站,擁有獨一無二的機構編號,並根據第 2.8 條通知捷星,而透過網站,網上註冊代理將在網上向客戶分銷航空公司票價機票;
機構編號指註冊代理向捷星提供的 IATA 編號、ARC 編號或 TIDS 代碼,或者捷星為未有 IATA 編號、ARC 編號或 TIDS 代碼的註冊代理提供的獨一無二的機構編號;
PCI-DSS 指不時生效的付款卡行業數據安全標準;
個人資料指可用於明顯識別或合理地推斷個人身份的資料或意見(包括形成數據庫的一部分的資料或意見),不論真假,以及不論是否有實體形式的記錄;
一方的員工指:
(a) 該方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和承包商(包括其僱員和承包商);及
(b) 就捷星而言,包括澳洲航空以及任何捷星集團公司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和承包商(註冊代理及其員工除外);
加值套票指航空公司票價產品,或者更名後的同等產品,當中包含多個合併作為加值套票銷售的附帶產品;
私隱通知指相關航空公司的私隱聲明;
PNR 指「個人姓名記錄」,是航空公司預訂系統內獨一無二的預訂識別碼;
註冊代理(亦稱為「你」和「你方」)指已經透過網站、適用的 GSA 或捷星銷售代表進行註冊申請的代理,而有關申請已獲捷星書面批准,並維持批准狀態;
澳洲航空指澳洲航空有限公司 (Qantas Airways Limited)(澳洲商業編號 16 009 661 901);
澳洲航空飛行常客指澳洲航空集團公司營運的飛行常客計劃;
澳洲航空集團公司指澳洲航空或澳洲航空不時的任何相關法人團體(該詞定義見《2001 年公司法(聯邦)》);
澳洲航空集團商標指澳洲航空集團公司擁有的任何商標(不論註冊與否);
報酬指適用航空公司將根據本細則向註冊代理支付的報酬;
可獲報酬渠道僅指網站、API 或相關 GSA 或捷星銷售代表。如果註冊代理處理預訂的銷售辦事處位於印尼,「可獲報酬渠道」亦會包括 GDS。
可獲報酬票價為捷星識別為可獲報酬的總票價,且僅根據第 14.1 條提供;
可獲報酬市場指澳洲、印尼和台灣。此定義可由捷星於任何時間全權酌情修訂;
RCTI 指在澳洲相關商品及服務稅法律定義下的接收方開立稅項發票;
網站指位於 jetstar.com/agents 的航空公司旅行代理網站;
SSR 代碼指捷星不時書面通知的特別服務要求代碼,有關代碼可向捷星指出最終消費者要求的服務,並且在需要時提供額外或特別服務的必要付款。適用於本協議的 SSR 代碼載於捷星的 API 技術規格中,在簽署捷星的 API NDA 後將向註冊代理提供。
稅項發票指相關商品及服務稅法律定義下的稅項發票,使供應項目的接收方能夠就供應項目的已付商品及服務稅申索稅項抵免,但如並無適用商品及服務稅法律,則指一般發票;
稅項指任何政府機關徵取或徵收的所有現時或未來的稅項、徵費、課稅、扣減、收費、關稅、強制貸款或預扣(連同任何與之相關的任何有關利息、罰金、罰款或開支),但不包括就整體淨收入徵收的任何稅項;
代理期指註冊代理受本細則約束的期間,並根據「代理期和終止」標題下第 20.1 條釐定;
機票稅指航空公司票價機票購買者應付的所有稅項、費用、徵費和收費,包括機場和稅務機關徵收的金額以及航空公司徵收的收費(如燃油、保險和環境附加費),不論票價的價格如何。
TIDS 指 IATA 為並非以美國為居籍的非 IATA 認證旅行代理提供的旅遊行業指定服務計劃。
TIDS 代碼指由 IATA 提供予參與 TIDS 的代理的獨一無二的參考編號或行業代碼,其中包含銷售點和旅行代理的其他資料。
B 部分:代理細則
7. 特許權
7.1 捷星授予註冊代理非專用特許,以使用網站研究、製備、更改和檢修航空公司的預訂,並在需要範圍內使用捷星數據,以根據本細則製備和檢修有關預訂(「特許權」)。
7.2 註冊代理確認,特許權並非其獨有,且航空公司可能會許可任何人士(包括註冊代理的競爭對手)使用網站並製備航空公司預訂。
8. 註冊代理的義務
8.1 在法律、任何監管機關或行業團體要求持有牌照方可從事旅行代理業務的司法管轄區內,註冊代理必須在整個代理期內持有該牌照,如果該牌照被撤銷、取消或未有續期,則必須立即通知捷星。
8.2 註冊代理必須:
(a) 不會在未經捷星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複印、複製、翻譯、改編、變更、修改或重製捷星數據,除非是本細則明確授權者;
(b) 填妥、更新和維護所有需要的註冊資料;
(c) 確保透過預訂功能進行的所有預訂均根據本細則和適用航空公司的承運條款付款。
(d) 確保其獲授權存取預訂功能的員工知悉並遵守本細則;
(e) 確保其員工接受預訂功能使用的充分培訓;
(f) 不會在未經捷星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預訂功能或捷星數據,除非是本細則明確授權者;
(g) 確保向適用航空公司供應的所有資料都是準確,而且並無誤導成份,若有關資料有任何更改,將立即通知適用航空公司;
(h) 填妥並保持最新用戶檔案,不得延誤;
(i) 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確保預訂功能存取權限僅限於獲得授權存取預訂設施的員工,包括確保登錄和密碼安全;
(j) 不會允許註冊代理的客戶直接存取網站;
(k) 不會從註冊代理網站上建立任何連接預訂功能的超連結(除非捷星以書面形式另行同意);
(l) 如果透過 GDS 預訂航空公司航班,需遵守 GDS 或航空公司與 GDS 預訂相關的所有適用要求;及
(m) 如果作為商戶透過航空公司獲得、處理或傳輸持卡人資料,在接受和處理信用卡交易時必須持續遵守 PCI-DSS。
8.3 註冊代理必須(並必須確保其所有銷售捷星產品的員工)遵守所有適用的消費者法律,包括涵蓋誤導和欺騙行為者,以及(如適用)《澳洲消費者法》第 18、29 和 48 條(載於本細則的附件 A)。
9. 進行預訂
9.1 捷星將允許註冊代理存取網站和 API(如獲捷星授權)。註冊代理承諾保持對網站和/或 API 登入憑據和密碼採取充分安全措施,並將密碼保密。
9.2 註冊代理必須確保透過預訂功能提供予適用航空公司的所有資料均屬完整準確。
9.3 註冊代理必須供應捷星在預訂過程中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電話和電郵聯絡方式,以便能夠在航班服務受阻時聯絡乘客。此外,適用航空公司可能要求註冊代理提供其合理地索取的任何資料。收到要求後,註冊代理必須在 2 天內向適用航空公司提供所要求的所有資料。
9.4 註冊代理必須清楚地向其所有客戶顯示購買的行李限額(或者未有購買託運行李限額,如適用)、票價條件和承運條款、票價和附帶產品所含內容,以及捷星提供予註冊代理的任何其他資料,並載於預訂確認頁面和/或註冊代理向客戶提供的行程。
9.5 除第 2.3 條另有規定外,在代理期期間,捷星將:
(a) 接受註冊代理透過預訂功能就適用航空公司航班進行預訂;及
(b) 在支付本細則項下應付款項時,根據下文第 14 條中的「支付報酬」條文向註冊代理支付可獲報酬票價預訂的報酬,前提是該等預訂是根據本細則進行。
9.6 註冊代理必須在作出預訂之前就適用航空公司發出的預訂向其每位客戶提供相關條款及細則。這包括適用航空公司的承運條款以及與購買的票價類型相關的任何特定條件。
9.7 透過 API 連結的註冊代理必須:
(a) 確保能夠就提交至預訂功能的各查詢做到:
(i) 顯示所有適用於查詢的可用航空公司票價(包括票價套票),以便進行查詢的人士不會被剝奪與其查詢相關的資料;
(ii) 以不偏不倚方式顯示航空公司票價與其他航空公司的票價之比較,而所有票價按價格從低至高排列,但進行查詢的人士指定以其他方式顯示或設定其他篩選準則者則除外;
(iii) 為澳洲航空飛行常客或會員或其他適用忠誠計劃參與者提供特定提述,使其能夠透過合資格票價賺取積分和身份點數;
(iv) 提供託運行李限額以供購買。
(b) 除非獲本細則授權,否則不得嘗試連結或複製或顯示任何捷星數據或其他航空公司材料。
(c) 遵守捷星就 API 使用作出的任何技術指令,包括與查詢-預訂比率相關者。
9.8 透過使用註冊代理的機構編號在預訂功能上進行的所有預訂均由註冊代理負責。這包括(受第 10.1 條約束)協調與任何行程變更或中斷相關的任何溝通,而不會延誤乘客。
10. 發出行程、稅項發票和調整單
10.1 各適用航空公司將發出以下各項,並透過電郵發送至註冊代理指定的電郵地址:
(a) 所有已進行預訂的行程/稅項發票;及
(b) 任何已處理退款的行程/調整單;
而有關預訂或退款是由註冊代理(作為適用航空公司代理)進行或處理。
10.2 航空公司根據第 10.1 條發送的任何行程、稅項發票或調整單將透過電郵發送至註冊代理指定的電郵地址。如果註冊代理指定的電郵地址為註冊代理的電郵地址,註冊代理必須(作為適用航空公司的代理)為客戶提供行程/稅項發票以及任何進一步行程/調整單,除非註冊代理根據條款發出其本身的行程/稅項發票以及任何進一步行程/調整單則屬例外。
10.3 註冊代理可酌情就任何透過註冊代理(作為適用航空公司的代理)進行的預訂向客戶發出其本身的行程和稅項發票/調整單。在這些情況下:
(a) 註冊代理只能在按照適用航空公司承運條款的預訂確認時發出行程和稅項發票/調整單。
(b) 註冊代理必須確保稅項發票或調整單準確無誤,並遵守所有適用商品及服務稅法律。
(c) 註冊代理必須確保稅項發票或調整單最少包含;
(i) 航空公司 PNR 資料;
(ii) 適用航空公司航班編號和航班資料,包括當地出發日期和時間;
(iii) 適用航空公司航班出發和抵達航空站,包括航站樓資訊
(iv) 適用航空公司的辦理登機手續時間;
(v) 適用航空公司的手提和託運行李規則;
(vi) 適用於預訂的票價規則;
(vii) 可在何處查閱承運條款的全文。
如註冊代理未能(不論是否有意)根據本第 10.3 條的要求發出稅項發票和調整單,並因而令任何捷星集團公司產生任何費用(包括任何罰款或罰金)、損失或開支,註冊代理會對各捷星集團公司作出彌償。
11. 預訂限制
11.1 註冊代理不得在未通知適用航空公司客戶聯絡中心的情況下,為需要特定協助的客戶透過任何預訂功能預訂或嘗試預訂。
11.2 包機預訂要求不可透過預訂功能進行,且必須透過電郵至 groupreservations@jetstar.com,直接向適用航空公司的銷售團隊提出。
11.3 超過 9 位乘客的團體預訂不可透過預訂功能進行,且必須透過電郵至 groupreservations@jetstar.com,或者透過登入 www.jetstar.com/groups 填妥網上表格,直接向適用航空公司的團體銷售團隊提出。
12. 更改預訂
12.1 如註冊代理對預訂進行任何更改,都必須根據下表列載的選項進行,但這些選項可不時更改:
原有預訂功能 | ||||
網站 | ||||
GDS | ||||
API |
12.2 如要求就透過任何預訂功能進行的任何預訂退款,都必須聯絡適用航空公司的客戶聯絡中心進行。
12.3 更改將需要支付更改費用和票價差額(如適用)。註冊代理可能會將有關收費轉嫁其客戶。然而,如果註冊代理選擇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大於適用航空公司的更改費用和票價差額,則註冊代理必須通知客戶有關額外金額是由註冊代理徵取的收費,並明確將此額外金額披露為註冊代理費用。
12.4 與預訂更改有關的任何金額並無應付報酬。
13. 預訂付款
13.1 在使用最終消費者信用卡付款時,註冊代理必須確保安全處理信用卡資料。註冊代理必須採取適當的人力資源、流程、政策和技術,以確保他們按照 PCI-DSS 處理、操作、儲存和傳輸客戶的信用卡資料。
13.2 註冊代理僅在適用航空公司另行書面批准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BSP 結算。此類結算將根據適用 BSP 規則進行。適用航空公司保留權利在透過 BSP 批准結算之前進行其認為適當的財務審查。適用航空公司亦保留權利於任何時間或按持續基準對註冊代理進行信貸審查,以及於任何時間全權酌情撤銷准許註冊代理經由 BSP 結算其帳戶。
13.3 儘管有第 13.6 條的規定,註冊代理必須確保每次預訂均以適用貨幣經以下方法即時向適用航空公司支付總票價:
(a) 使用註冊代理的信用卡或客戶的信用卡;
(b) 如果根據第 13.2 條獲得批准,在下一個 BSP 帳單周期透過 BSP;或
(c) 適用航空公司全權酌情提供的任何其他付款渠道。
13.4 航空公司可變更或修改註冊代理透過預訂功能進行的預訂的付款方法。
13.5 航空公司可全權酌情就任何預訂向註冊代理提供保留狀態功能。捷星保留權利於任何時間修改該保留狀態,包括移除註冊代理對該保留狀態的存取權限。就使用保留狀態功能進行的預訂而言,款項必須在到期日之前全數支付,否則第 13.6 條將會適用。註冊代理有責任確保遵守保留狀態的所有條款。
13.6 如果適用航空公司未有收到按照本細則全數支付的款項,則該航空公司可取消預訂,而在此情況下,註冊代理須負責並且必須彌償該航空公司因與取消相關而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包括任何與客戶達成的合理和解費用(該航空公司視為適當者)。該航空公司可將根據本條而應向其支付的任何金額,與根據本細則或任何其他安排應向註冊代理支付的任何款項抵銷。
14. 支付報酬
14.1 適用航空公司將就每次註冊代理對適用航空公司航班進行可獲報酬票價的預訂,向註冊代理支付任何適用報酬(包含商品及服務稅(如適用))。
14.2 任何報酬將按照適用航空公司不時指定的比率計算,並將發佈在網站上。
14.3 就透過 BSP 接收付款的預訂而言,適用航空公司將經由 BSP 把給予註冊代理的任何適用報酬的金額入帳。在此情況下,其可將註冊代理結欠適用航空公司的任何金額與根據本細則或任何其他安排將支付予註冊代理的金額抵銷。
14.4 向捷星註冊使用 BSP 的註冊代理不論原有付款方法如何,都將會經由 BSP 獲支付所有應付報酬。
14.5 就透過信用卡支付款項的預訂而言,如註冊代理尚未獲批准使用 BSP,適用航空公司將經由銀行存款向註冊代理支付任何報酬。
14.6 未註冊或未獲批准使用 BSP 的註冊代理將透過以下方法獲支付任何報酬:
(a) 直接入帳或電匯轉帳(透過電子資金轉帳)至註冊代理在註冊時指定的銀行帳戶,或者註冊代理通知適用航空公司的其他方式(如果註冊代理位於澳洲);或
(b) 經由註冊代理的相關 GSA(如果有關註冊代理位於印尼或台灣(中國))。
14.7 如果因適用航空公司控制範圍以外任何原因而未能透過直接入帳或電匯轉帳(透過電子資金轉帳)支付報酬予註冊代理,適用航空公司將再嘗試完成交易付款多一次,未能付款者將在下一次付款日期進行付款。對於由於任何此類直接入帳失敗而導致註冊代理產生的任何損害賠償,適用航空公司將不會承擔責任。
14.8 已取消的預訂並無應付報酬。如果已經就隨後取消的預訂支付任何應付報酬,適用航空公司將全權酌情決定是否:
(a) 要求註冊代理於航空公司要求起計的 14 天內把相關報酬金額償還予航空公司;或
(b) 從下一筆報酬付款中扣除已支付的金額。
15. 捷星數據要求
15.1 捷星可全權酌情釐定向註冊代理提供哪些捷星數據。
15.2 註冊代理明白並同意所有捷星數據:
(a) 現在和未來都由捷星擁有;及
(b) 僅可由註冊代理用於與營銷和銷售捷星集團產品相關的情況。
15.3 未經捷星事先書面批准,註冊代理不得:
(a) 透過網站、GDS 或(如獲捷星批准)API 以外的途徑獲得捷星數據;
(b) 經由任何涉及螢幕擷取 Jetstar.com 或任何其他適用捷星網站的方法存取捷星數據;
(c) 使用(或促成他人使用)捷星數據以惠及第三方,或作為中介人分發捷星數據;
(d) 向或經由任何第三方重新分發、重新營銷、銷售或顯示捷星數據(根據第 15.4 條者除外);
(e) 開發、許可或銷售能夠存取捷星數據的任何軟件或產品;或
(f) 就任何原因(包括預測票價變動或開發其他產品)而逆向操縱、處理、合併、操控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捷星數據。
15.4 根據第 15.5 條規定,註冊代理可向或經由元搜索供應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
15.5 如果註冊代理違反本細則任何部分,包括未能遵守票價規則,捷星可透過向註冊代理發出書面通知,根據第 15.4 條移除註冊代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的權利,而有關代理必須立即停止向或經由元搜索供應商重新營銷或展示捷星數據。
16. 商品及服務稅和稅項
16.1 除非明確說明包含商品及服務稅,否則更改費用以及本細則下供應項目的任何其他代價(第 16.3 條要求者除外)(「基本價格」)的計算並不包含商品及服務稅。
16.2 任何應付報酬的款項包含商品及服務稅(如適用)。
16.3 如果根據本細則對供應項目徵收商品及服務稅,則除基本價格之外,在收到稅項發票或遵循相關商品及服務稅法律的其他文件後,該供應項目的接收方亦必須支付等於供應商就該供應項目應付的商品及服務稅金額。
16.4 如果明確說明酬金包含商品及服務稅,並且如果適用法律增加或減少商品及服務稅稅率,則有關酬金(包含商品及服務稅)將會增加或減少,以反映商品及服務稅稅率的變化。
16.5 各方將盡其合理努力履行相關商品及服務稅法例所要求的一切事宜,以使另一方能夠或協助另一方就與本細則下供應項目相關的已付或應付商品及服務稅申索或核實任何稅項抵免、抵銷、退回或退還相關款項。
16.6 如果一方必須付還或彌償另一方的損失、費用或開支,則將予付還或彌償的金額首先會扣除另一方有權就有關損失、費用或開支獲得的任何稅項抵免,然後根據第 16.3 條增加(如適用)。
16.7 如果註冊代理獲航空公司批准透過 BSP 進行結算,從而處理根據本細則銷售的空中旅程或其他旅程安排的商品及服務稅(如適用)和機票稅的支付事宜,航空公司將就有關票價(包含商品及服務稅和機票稅)於 BSP 系統扣帳。
16.8 如果註冊代理未有註冊,亦未獲批准透過 BSP 與捷星進行結算,為了處理根據本細則由註冊代理銷售的空中旅程或其他旅程安排的應付商品及服務稅(如適用)和機票稅的支付事宜,註冊代理將向航空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a) 客戶支付的實際票價(包含商品及服務稅和機票稅),以及將該金額匯予航空公司;或
(b) 總票價(不包含商品及服務稅,但包含機票稅),並將該金額匯予航空公司,同時還將等於適用於票價的商品及服務稅負債的金額匯予航空公司。
如註冊代理未能(不論是否有意)根據本條計算商品及服務稅的正確金額並將之匯予航空公司,並因而令航空公司產生任何費用(包括任何罰款和罰金)、損失和開支,註冊代理會對航空公司作出彌償。
16.9 就澳洲註冊代理而言,捷星和註冊代理同意根據澳洲商品及服務稅法律,為了就支付任何應付報酬提供稅項發票:
(a) 捷星將根據相關商品及服務稅法律,就註冊代理根據本細則向捷星供應的所有商品及服務發出接收方開立稅項發票(「RCTI」)和調整單。
(b) 註冊代理將不會就第 16.9(a) 條所述的供應項目發出稅項發票。
(c) 註冊代理向捷星保證,其已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註冊,而如果其停止商品及服務稅註冊,或者如果其停止符合商品及服務稅裁決 2000/10(「GSTR 2000/10」)的要求,其將通知捷星。
(d) 捷星向註冊代理保證,其已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註冊,而如果其停止商品及服務稅註冊,或者如果其停止符合「GSTR 2000/10」的要求,其將通知註冊代理。
(e) 在捷星知悉以下情況當日或之後,捷星將不會發出會以其他形式成為 RCTI 的文件:
(i) 文件不遵循 GSTR 2000/10 的要求;
(ii) 註冊代理不遵循 GSTR 2000/10 的要求;或
(iii) 任何一方未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註冊。
(f) 捷星將在製備應稅供應項目(或釐定其價值)後 28 天內向註冊代理發出 RCTI 正本或副本,並將保留有關正本或副本。
(g) 捷星將確保 RCTI 顯示註冊代理向捷星提供的澳洲商業編號。
16.10 對於就與本細則(包括支付本細則下的任何報酬)或根據本細則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情況而徵取、評估、徵收或收取的所有稅項(包括機票稅)、收費、費用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課稅(包括任何罰款或罰金),註冊代理會對航空公司作出彌償和使航空公司免受損害,並會負責以及將向航空公司支付或補還相關款項。
16.11 如果相關稅務法例或法規要求扣繳或預扣任何稅項(包括捷星不報澳洲註冊代理的澳洲商業編號 (ABN) 亦應繳納的稅項),對於本細則適用的情況,航空公司將從任何提供供應項目的代價中扣繳或預扣相關稅款,除非註冊代理可提供相關稅務機關就此稅項的豁免或稅率調整所發出的證據(包括澳洲稅務局批准不報澳洲商業編號的書面聲明)則屬例外。如果扣繳任何稅款,航空公司將無義務向註冊代理支付相關稅款的額外金額。航空公司將在註冊代理書面要求後向註冊代理提供支付此類稅款的證明。
17. 責任和彌償
17.1 註冊代理確認,預訂功能和捷星數據無法保證並無錯誤,並進一步確認,存在任何此類錯誤將不會構成捷星或適用航空公司違反本細則。
17.2 對於與以下項目相關、源於以下項目或就以下項目而遭受或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註冊代理會對各捷星集團公司、各澳洲航空集團公司及其各自員工作出彌償和使其免受損害:
(a) 註冊代理或其任何員工違反本細則,包括註冊代理向不屬於代理範圍的客戶作出陳述,或者不遵守捷星的特定指令、票價規則、承運條款或其他條款及細則;
(b) 源於註冊代理或其員工與本細則相關的任何作為或遺漏(不論是否疏忽)導致第三方進行的申索、索求、訴訟、行動或程序;
(c) 註冊代理或其員工與本細則相關的任何實際或指稱侵犯任何知識產權的事宜;
(d) 註冊代理或其員工違反適用法律、法律責任、法律義務或任何其他協議;或
(e) 與註冊代理或其員工存取或使用來自捷星預訂系統(包括透過 API)的數據相關的數據遺失或損壞事宜。
17.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捷星概不對任何註冊代理承擔源於本細則或與本細則相關的任何責任。
17.4 在任何情況下,捷星概不對註冊代理承擔相應損失責任。
17.5 註冊代理確認,其已在取得網站和/或 API 的存取權限方面作出獨立判斷,並未依賴任何航空公司或其任何員工作出的任何陳述(未有在本細則中明確説明),或者任何文件(包括適用航空公司或任何捷星集團公司製作的商品目錄或宣傳材料)中包含的任何說明或插圖或規格。
17.6 航空公司在本細則下的責任是各別和非共同的,僅涉及相關預訂。
18. 保險
18.1 註冊代理必須投購保險並將之保持有效和可強制執行,有關類別和涵蓋範圍如下:
(a) 公共和產品責任保險,涵蓋註冊代理及其員工,以防承擔任何一方源於本細則或與本細則相關的任何責任,保額足以涵蓋其業務營運;
(b) 專業彌償保險,涵蓋註冊代理及其員工,保障其被任何人士(包括捷星)因註冊代理及其員工在履行本細則下註冊代理的義務時造成的任何實際或指稱的過失或疏忽而提出任何索賠,每次事故保額不低於 100 萬美元;
(c) 工傷補償保險或同等保險,涵蓋註冊代理及其員工,保障其被註冊代理僱用就本細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士提出任何索賠,保額足以涵蓋成文法或普通法下的任何潛在責任賠償。
18.2 註冊代理必須確保向聲譽良好的主流保險公司投保,並且不需要任何捷星集團公司獲得任何分擔的權利,亦不需要任何捷星集團公司或澳洲航空集團公司購買;
18.3 根據要求,註冊代理必須向捷星證明並使其信納已遵循有關保險要求。
18.4 註冊代理必須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最少 1 年保持上述專業彌償保險有效。
19. 知識產權
19.1 除第 19.3 條另有規定外,未經捷星事先書面批准,註冊代理不得使用捷星知識產權。
19.2 未經捷星事先書面同意,註冊代理發佈的任何廣告或宣傳材料不得包含雙重航空公司或雙重批發商品牌(航空公司為其中一家航空公司),而捷星可絕對酌情拒絕給予許可。
19.3 捷星授予註冊代理有限、免版稅、不可轉讓、非專用准許的使用若干捷星知識產權的權利,尤其是與捷星通常相關的商標和品牌(「捷星標誌」),僅用於識別註冊代理為市場推廣和銷售捷星集團產品的獲授權代理。捷星標誌不得以任何可能令捷星聲譽受損的方式改變或更改或使用。註冊代理並無權亦未獲准許可就本細則未有明確説明的任何目的使用捷星標誌。未經授權使用捷星標誌將構成侵犯捷星權利的行為。
19.4 在使用任何捷星知識產權時,註冊代理必須遵守捷星不時向註冊代理提供的所有政策或條件。
20. 代理期和終止
20.1 在接受註冊代理申請註冊後,捷星授予註冊代理存取網站時,本細則即對有關註冊代理開始生效。本細則將繼續適用於該註冊代理,直至根據本細則終止為止(「代理期」)。
20.2 本細則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a) 捷星或註冊代理可在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的任何時間終止;及
(b) 如果註冊代理出現以下情況,捷星可即時終止:
(i) 未能根據本細則支付應付任何航空公司的任何金額;
(ii) 違反本細則任何部分或任何適用法律;
(iii) 被捷星認為屬並非以任何航空公司或捷星集團的最佳利益營運的代理;
(iv) 其旅行代理牌照被取消或撤銷,或以其他方式過期或失效(如果在註冊代理的司法管轄區經營旅行代理業務需要該牌照);
(v) 以非正常業務方式處置其資產、營運或業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vi) 債務到期時不再能夠償還債務;
(vii) 停止經營業務;
(viii) (如作為法團)成為破產程序的對象,或者被委派清盤人或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其他類似的員工處置其任何資產;
(ix) (如作為商號或合夥商行)成為破產事件的主體或被解散;
(x) 損壞、誤用或准許誤用預訂功能或捷星數據;
(xi) 違反航空公司有關使用 GDS 預訂航空公司航班的任何指令;
(xii) 未登入網站 6 個月或以上,並且不持有任何航空公司未來日期的旅程預訂;或
(xiii) 貶低或誹謗捷星集團公司或其任何產品或服務。
(c) 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註冊代理未獲批准成為網上註冊代理,並且違反本細則正在在網上向最終消費者直接分銷航空公司票價機票,而在此情況下,捷星可終止本細則或者註冊代理在網上向最終消費者直接分發航空公司數據的功能。
20.3 註冊代理方面,註冊代理在本細則終止後:
(a) 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複製和顯示捷星數據和捷星知識產權,且不得存取網站或 API(如適用);
(b) 必須立即向各航空公司交還其管有或控制的捷星數據的任何副本,或按照適用航空公司指令的方式將之銷毀;
(c) 將無權在終止後獲得預訂的報酬;及
(d) 提供捷星為提供最終消費者在代理期購買的航空公司票價和附帶產品和服務所需要的所有合理協助。
20.4 本細則的終止將不會影響航空公司根據本細則或在法律上可擁有的任何應得權利或救濟。
21. Cookie
21.1 網站或會在你的網頁瀏覽器或電腦上儲存 Cookie,從而提升你在其後登入網站時所提供的服務。
21.2 如果你禁止在網頁瀏覽器上使用 Cookie,或者移除或拒絕網站或連結網站的 Cookie,則你或會無法存取網站的所有內容和功能。
22. 個人資料和機密資料的使用
22.1 註冊代理確認,其不會取得在預訂功能中輸入的數據的任何擁有權。
22.2 根據私隱通知,航空公司可使用和披露獲註冊代理或其員工或其代表提供的資料。
22.3 註冊代理必須在就與航空公司供應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情況收集有關個別人士個人資料之前、之時或(如並不切實可行)之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各客戶提供私隱通知的文本。
22.4 註冊代理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捷星集團公司的任何機密資料,除非:
(a) 註冊代理在並無違反對任何人士的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獨立獲得有關資料;或
(b) 註冊代理已獲得適用捷星集團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披露。
(c) 註冊代理有義務按照法律披露機密資料。如果法律要求註冊代理披露任何機密資料,註冊代理必須(在此之前):
(i) 通知航空公司並提供擬披露資料的詳情;
(ii) 為航空公司提供合理機會,藉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措施,從而保護該資料的機密性;
(iii) 提供航空公司合理地要求任何協助以保護有關資料的機密性;及
(iv) 通知第三方,讓其知悉有關資料是航空公司的機密資料。
22.5 註冊代理確認,預訂功能和捷星數據中包含的資料屬機密性質,且必須視為機密資料。註冊代理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護航空公司對預訂功能和捷星數據的擁有權權利和機密性。
22.6 在本細則終止時,或航空公司合理要求的更早時間,註冊代理必須從速向航空公司交還航空公司機密資料的任何或所有副本,或將之銷毀,而在此情況下,使用、複製或披露機密資料的任何權利會被停止。
22.7 註冊代理:
(a) 必須將機密資料保密;
(b) 可使用機密資料,但僅限於與本細則有關者;
(c) 可披露機密資料,以使其履行本細則下的義務,但只能披露予需要知道相關資料的獲准許員工;
(d) 不得將機密資料或其任何部分複製(嚴格出於本細則的目的者除外),而且必須在航空公司的要求下在該副本上標記「Confidential – [Disclosing Party]」(機密 – [披露方]);
(e) 必須最少按照接收方保護其本身機密資料相同程度的方式保護機密資料;
(f) 必須對任何未經授權的複製、使用、披露(不論披露是口頭、書面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存取和損壞或破壞實施安全作業實務;
(g) 必須在接收方懷疑或察覺任何形式的任何未經授權複製、使用或披露的時候立即通知披露方;及
(h) 必須遵守披露方有關機密資料的任何合理指令。
23. 私隱
23.1 如註冊代理收集與本細則相關的任何個人資料,註冊代理:
(a) 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受到保護,防止誤用和遺失,以及未經授權的存取、修改或披露;
(b) 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個人資料,除非獲得捷星或個人資料涉及的個別人士授權;
(c) 不得在未經捷星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士披露個人資料;
(d) 可將個人資料披露予其為履行代理在本細則下的義務而需要知道相關資料的獲授權員工;
(e) 必須向該等獲授權員工提供適當的培訓,以便正確處理個人資料,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意外安全漏洞的風險;
(f) 必須確保內部操作系統僅准許獲授權員工存取個人資料;
(g) 必須在知悉按照或根據法律要求或授權而使用或披露個人資料的時候立即通知捷星;及
(h) 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私隱法例,例如《1988 年私隱法(聯邦)》和《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規例(歐盟)2016/679)。
24. 一般條款
24.1 對於超出航空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原因引致的延遲履約或違約,包括第三方引致的延遲履約或違約,航空公司概不負責。
24.2 未經捷星事先書面同意,註冊代理不得試圖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特許權或本細則(不論是透過更替、轉讓、再授特許權還是其他方式)。
24.3 任何一方於任何時間不遵守或忽略強制執行本細則的任何條文,將不會被解釋或視為該方放棄本細則下的權利。
24.4 本細則不會引發任何航空公司與註冊代理之間或者任何航空公司與註冊代理的任何員工之間的任何合資、合夥或僱傭關係。
24.5 註冊代理必須遵守並確保其員工遵守:
(a) 有關或以任何方式關於在註冊代理經營業務所在司法管轄區提供適用旅程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指引,包括與私隱、營商慣例以及公平交易有關者;及
(b) 適用航空公司發出有關或以任何方式關於使用網站或註冊代理在本細則下義務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24.6 乘客、行李和貨物的空中運送須遵守相關航空公司的承運條款和規則。航空公司承運條款的文本載於 jetstar.com/terms 提供,並且必須根據第 9.6 條向每位乘客提供。
24.7 捷星可對網站進行更改,恕不另行通知。除了本細則其他部分提述的更改類型之外,捷星亦可不時更改本細則。經更新的細則將放置在網站上。經更新的細則將從其放置在網站上的時間起對註冊代理具有約束力。
24.8 本細則:
(a) 構成雙方對標的事項的完整協議,但不會凌駕與使用 GDS 有關的任何特定條件;及
(b) 就該標的事項而言,取代航空公司與註冊代理之間任何先前達成的諒解或協議。
24.9 一方提出或起草本細則或本細則任何條文時,不得作出對任何一方不利的本細則解釋規則。
24.10 以下條文將在註冊代理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在其網站銷售捷星機票的情況下仍然生效:第 14、17、18 和 19 條。
24.11 本細則受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法律管限並據此解釋,而各方均願受該州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C 部分:網上細則
25. 代理範圍
25.1 一經獲批准成為網上註冊代理,以及符合本細則的情況下,捷星授權網上註冊代理以網上註冊代理的成本為基礎:
(a) 在網上註冊代理網站上顯示捷星數據;及
(b) 允許最終消費者透過捷星根據第 2.6 或 2.7 條批准的 API 連結使用網上註冊代理網站搜尋和預訂航空公司航班。
25.2 如果網上註冊代理就航空公司預訂向最終消費者收取費用,網上註冊代理必須確保:
(a) 最終消費者在預訂之前知悉費用;
(b) 費用明確披露為代理費用而非航空公司費用,並且在航空公司票價之外另行直接支付予網上註冊代理;
(c) 就航空公司預訂收取的費用之金額不超過網上註冊代理就另一航空公司預訂收取的費用;及
25.3 在本 C 部分網上細則下進行的預訂並無應付報酬。
26. 網上註冊代理的義務
26.1 網上註冊代理必須確保網上註冊代理網站上顯示的捷星數據:
(a) 按捷星不時通知,透過使用捷星為各捷星集團航空公司提供的正確名稱和/或商標明確識別為捷星數據;
(b) 不會以任何方式改變或扭曲;
(c) 允許最終消費者查看適用於其查詢的所有適用航空公司票價,並為最終消費者提供連同其票價機票購買附帶產品的選項,包括但不限於座位分配、頂級套票、加值套票、Flex 套票和託運行李限額;
(d) 以回應搜尋要求的方式完整顯示,以便最終消費者不會被剝奪與其查詢相關的資料;
(e) 以不偏不倚方式顯示航空公司票價與其他航空公司的票價之比較,所有票價按價格從低至高排列,但最終消費者指定以其他方式顯示或設定其他篩選準則者則除外;及
(f) 向澳洲航空飛行常客、日航飛行儲蓄計劃和阿聯酋航空 Skyward 會員提供特定提述,使其能夠透過合資格票價賺取積分和/或身份點數(按捷星不時通知)。
26.2 就透過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進行的各航空公司預訂而言,網上註冊代理必須:
(a) 向最終消費者收集準確的客戶和預訂資料,並即時透過 API 安全傳輸予捷星;
(b) 透過第 29 條所載的議定付款方法向捷星提交適用票價、附帶產品和費用的付款,
(c) 確保預訂包含最終消費者的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讓捷星能夠聯絡最終消費者處理有關他們預訂的事宜;
(d) 在收集此資料時通知最終消費者有關資料將由捷星收集,並在消費者網站上提供捷星的私隱政策的連結;
(e) 通知最終消費者有關預訂須遵守適用航空公司票價規則,以及所有旅程均須遵守適用航空公司的承運條款;
(f) 如果預訂的票價符合澳洲航空飛行常客、日航飛行儲蓄計劃和阿聯酋航空 Skyward 顧客忠誠計劃禮遇的累積要求(按捷星不時通知),允許最終消費者以類似於消費者網站處理的方式在預訂中輸入相關航空公司忠誠會員號碼;
(g) 在所有通訊(包括網上註冊代理網站確認頁面和最終消費者的行程)通知最終消費者,客戶應直接聯絡捷星處理他們的預訂(包括按捷星的通知提供捷星聯絡資料);及
(h) 除非捷星另行書面同意,否則網上註冊代理不得嘗試連結或複製或顯示捷星數據或不屬於本網上細則授權的任何其他捷星材料。
26.3 網上註冊代理不得:
(a) 未經捷星事先書面批准,而使用任何自動詢問工具或建立或維護包含捷星數據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材料的任何形式的數據庫;
(b) 代表其本身開始搜尋或查詢,或者使用捷星數據,以達到回應最終消費者查詢以外的目的;
(c) 允許最終消費者在網上註冊代理網站更改捷星團體預訂,但捷星事先批准者則除外;或
(d) 未得捷星就預訂已成功建立,並可於捷星的系統中確認為透過正確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預訂而發出事先書面確認和批准前,在任何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開始銷售捷星數據。請聯絡 sales@jetstar.com 尋找你的聯絡人,以驗證測試和製作系統中預訂的準確性。
26.4 網上註冊代理必須:
(a) 確保所有透過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進行的航空公司票價搜尋和查詢均實時回應;
(b) 遵守有關供應和要約供應航空公司票價和附帶產品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捷星的書面指令;
(c) 確保網上註冊代理網站不包含任何誹謗、色情、非法或違反公眾道德和良好品味的公認標準的材料;及
(d) 確保 API 按細則和網上細則下的授權使用。
26.5 當最終消費者選擇需要 SSR 代碼和/或費用代碼的票價或服務時,網上註冊代理必須在預訂時經由 API 將正確的代碼傳輸予捷星。
26.6 倘網上註冊代理未能傳輸第 26.5 條中所述的代碼(在有需要時),捷星將向網上註冊代理開出發票,金額等於漏發費用代碼或 SSR 代碼的價值,而網上註冊代理同意在收到捷星發票的 30 天內支付相關款項。
26.7 如果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透過「純航班預訂渠道」和「航班加住宿預訂渠道」銷售航空公司票價機票,則必須將兩條預訂渠道設置為單獨的網上註冊代理,而航空公司必須獲提供與相關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預訂相對應的正確機構編號。
26.8 儘管有第 15.3(d) 條和第 26.2(h) 條的規定,網上註冊代理可向元搜索供應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或經由元搜索供應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但如果網上註冊代理違反任何細則,包括未能遵守任何捷星產品的票價規則或預訂條款,則捷星可透過書面通知註冊代理而移除註冊代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的權利,而註冊代理必須立即停止向元搜索供應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或經由元搜索供應商重新營銷或顯示捷星數據。
27. 查詢-預訂比率
27.1 捷星保留權利監控網上註冊代理的查詢-預訂比率。查詢-預訂比率比率不得超過 300:1(每 300 次供應情況查詢要求需要達成一次預訂)。如果網上註冊代理的查詢-預訂比率超過 300:1,屆時:
(a) 捷星將書面通知網上註冊代理的查詢-預訂比率已超過 300:1;
(b) 在收到捷星書面通知的七天內,網上註冊代理必須向捷星詳細說明網上註冊代理的查詢-預訂比率超過議定上限的原因;及
(c) 網上註冊代理必須在收到捷星書面通知的 4 星期內作出更改以降低查詢-預訂比率。
27.2 如果網上註冊代理的查詢-預訂比率連續 2 個月超過上限,網上註冊代理便將違反本網上細則,而捷星可暫停 API 存取、透過給予網上註冊代理通知即時終止本網上細則(如本細則第 20 條所述),或者採取捷星控制範圍內的任何其他行動以降低代理的查詢-預訂比率。
28. 捷星的批准和審視權利
28.1 網上註冊代理將向捷星提供網上註冊代理的測試網站的存取權限,以允許捷星使用網上註冊代理的連結測試預訂過程,並審視捷星數據的演示。網上註冊代理將作出捷星合理地要求的任何更改。
28.2 網上註冊代理將允許捷星於任何時間存取網上註冊代理網站(並且必須確保捷星擁有所有不時生效的必要存取代碼),以便審視網上註冊代理是否遵守本網上細則。
29. 付款和結算
29.1 透過網上註冊代理網站進行的任何航空公司預訂,都必須經由以下其中一項選項結算全部預訂金額(包括航空公司票價、稅項、附加費、費用和附帶產品):
(a) 最終消費者的信用卡或扣帳卡,並使用捷星的商戶帳戶;或
(b) 網上註冊代理在網上註冊代理網站上提供的任何付款方式,而網上註冊代理將與最終消費者進行交易結算。
29.2 如果網上註冊代理根據第29.1(b) 條直接與最終消費者進行航空公司預訂的結算,網上註冊代理必須確保在下一個 BSP 計費周期透過 BSP 立即支付相關款項予適用航空公司。
29.3 網上註冊代理可提議第 29.2 條的例外情況,然而此等例外情況將僅在捷星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生效,而捷星可絕對酌情拒絕給予。
29.4 捷星要求所有扣帳卡和信用卡付款都提供 CVV(卡驗證值),藉以提升經由網上註冊代理網站處理的交易的付款卡安全水平。根據第 29.1 條的選項使用捷星的商戶帳戶處理付款卡需要 CVV。為確保接受和處理付款卡交易時遵守 PCI DSS 要求,網上註冊代理不得儲存任何客戶卡的 CVV。
附件 A
《2010 年競爭及消費者法》 《澳洲消費者法》附表二
18 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
(1) 有關人士不得在營商或業務方面,進行具有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或者可能誤導或欺騙的行為。
(2) 第 3 1 部分(關於不公平做法)並無透過默示限制第 (1) 款。
29 關於商品或服務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1) 有關人士不得在營商或業務方面,就與供應或可能供應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情況,或就與透過任何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供應或使用的相關情況:
(a)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商品具有特定的標準、質量、價值、級別、組成、樣式或型號,或者具有特定的歷史或特定的先前用途;或
(b)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服務具有特定的標準、質素、價值或級別;或
(c)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商品是新的;或
(d)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特定人士已同意購買商品或服務;或
(e)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聲稱是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人士的推薦;或
(f) 對以下方面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i) 任何人士的推薦;或
(ii) 聲稱是此等推薦的陳述;與商品或服務有關;或
(g)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贊助、批准、性能特徵、配件、用途或好處;或
(h)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作出陳述的人士具有贊助、批准或從屬關係;或
(i) 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j) 對是否有維修商品的設施或商品備件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k) 對商品原產地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l) 對是否需要任何商品或服務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m) 對任何條件、保證、擔保、權利或補救措施(包括第 3 2 部分第 1 分部下的擔保)的存在、排除或影響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n) 就支付合約權利的要求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而該權利:
(i) 完全或部分等同於任何條件、保證、擔保、權利或補救措施(包括第 3 2 部分第 1 分部下的擔保);及
(ii) 在聯邦、州或領地的法律(不成文法除外)下屬某人所擁有。
備註 1: 違反本款可被徵收判罰款項。
備註 2: 關於與商品原產地國家/地區陳述的規則,請參閲第 5 3 部分。
(2) 以就涉及第 (1)(e) 或 (f) 款所述種類的陳述的訴訟程序套用第 (1) 款為目的,除非提出相反的證據,否則有關陳述被認為具有誤導性。
(3) 為免產生疑問,第 (2) 款並無:
(a) 僅僅因為提出相反的證據而具有有關陳述並無誤導性的效果;或
(b) 讓任何人負上證明有關陳述並無誤導性的責任的效果。
48 在若干情況下將予指定的單一價格
(1) 有關人士不得在營商或業務方面與以下情況相關:
(a) 向另一人士供應(或可能供應)通常購買以供個人、家庭或家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服務;或
(b) 透過任何方式推廣,藉以向另一人士供應(或讓另一人士使用)通常購買以供個人、家庭或家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服務;
就支付的金額作出陳述,如果已支付,則構成供應貨品或服務的代價的一部分,除非有關人士亦以顯眼方式註明,而作為單一數字,是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單一價格者則屬例外。
注意:違反本款可被徵收判罰款項。
(2) 有關人士並不需要在商品的單一價格中包含與將商品從供應商發送予其他人士有關的應付收費。
(3) 然而,如果:
(a) 有關人士並未在單一價格中包含與將商品從供應商發送予其他人士有關的應付收費;及
(b) 有關人士在陳述時知道與供應商向其他人士發送商品有關的最低收費金額(該收費必須由其他人士支付);
有關人士不得作出第 (1) 款所指的陳述,除非有關人士還指定了該最低金額者則屬例外。
注意:違反本款可被徵收判罰款項。
(4) 如果陳述僅針對某法人團體,則第 (1) 款不會適用。
(4A) 在以下情況下,第 (1) 款不會適用:
(a) 陳述屬於法規規定的陳述類別;及
(b) 法規就該類別的陳述規定的條件(如有)已獲遵守。
注意:如果陳述符合本款第 (a) 段規定的類別,而且就陳述而言遵守第 (1) 款,則不需要亦遵守本款第 (b) 段規定的任何條件。
(5) 就第 (1) 款而言,有關人士屬並無以顯眼方式註明商品或服務的單一價格,除非單一價格最少與供應項目代價中最顯眼部分同樣顯眼者則屬例外。
(6) 在以下情況下,第 (5) 款不適用根據合約將予供應的服務:
(a) 合約規定在合約期供應服務;及
(b) 合約規定在合約期期間定期支付服務費用;及
(c) 如果合約亦有規定供應的商品——與供應服務直接相關的商品。
(7) 單一價格是陳述時供應商品或服務的最低可量化代價,包括當時可量化的以下各項金額(如有):
(a) 由另一位人士應付予作出陳述的人士的任何說明收費,除非是:
(i) 由其他人士選擇支付的收費;及
(ii) 在陳述之時或之前,其他人士已取消選擇的收費或未有明確要求收取的收費;
(b) 反映就供應項目對作出陳述的人士徵收的任何稅項、關稅、費用、徵費或收費的金額;
(c) 在下列情況下,就供應項目作出陳述的人士就任何稅項、關稅、費用、徵費或收費所支付或應付的任何金額:
(i) 金額根據協議或根據聯邦、州或領地的法律作出的安排支付或應付;及
(ii) 稅項、關稅、費用、徵費或收費會由另一位人士就有關供應項目而應付。
示例 1:航空公司宣傳銷售航班機位。有關人士可選擇支付費用以作碳補償。如果在航空公司的網上預訂系統中預選碳補償,則有關航班的單一價格必須包含碳補償收費。這是因為有關人士在陳述的時間或之前未有在網上預訂網站取消選擇有關收費。如果有關人士稍後在網上預訂過程中取消選擇碳補償收費選項,則單一價格由於第 (a)(i) 和 (ii) 段規定的例外情況而在取消選擇碳補償收費後不需要包括有關收費。
示例 2:商品及服務稅或會是第 (b) 段涵蓋金額的示例。
示例 3:根據《1978 年乘客離境稅收費法》徵收的乘客離境稅或會是第 (c) 段涵蓋金額的示例。根據《1978 年乘客離境稅收費法》第 10 條的安排,航空公司可支付與離開澳洲的乘客應付收費相等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