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星旅行代理条款和条件(“条件”)
A 部分:总则
1. 申请成为注册代理
1.1 如要申请成为注册代理,您必须阅读并同意以下旅行代理条款和条件(“条件”)。
1.2 点击 https://agenthub.jetstar.com/ta/?culture=en-au#/register/agency/ 上的“注册代理”按钮或要求相应的 GSA 或捷星销售代表继续处理您的申请,即表示您代表您自己、您的公司和您的员工接受了本条件。
1.3 捷星没有义务接受任何注册代理申请。捷星航空可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注册代理申请。捷星航空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结果。仅在捷星接受您的申请后,您才能成为注册代理。
1.4 如果您不想申请成为注册代理,请不要点击 https://agenthub.jetstar.com/ta/?culture=en-au#/register/agency/ 上的“接受”按钮。
1.5 收到成功注册的确认后,注册代理可以通过本网站进行预订。只有注册代理才能通过本网站进行预订。
2. 作为注册代理
2.1 本条件包含以下各个部分:
-
(a) A 部分:总则(1 至 6 条);
(b) B 部分:代理条件(7 至 24 条);和
(c) C 部分:网上代理条件(25 至 29 条)。
2.2 一旦获得批准成为注册代理,则您每次登录网站或 API 时,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条件,包括根据第 24.7 条在网站上进行的任何更新。
2.3 如果捷星有理由相信注册代理违反了本条件,捷星可以立即中止注册代理对网站和/或 API 的访问以及对 GDS 中航空公司内容的访问。
2.4 每位获批的注册代理必须遵守本条件的 A 部分和 B 部分。每位获批的网上注册代理必须遵守本条件的 A 部分、B 部分和 C 部分。
2.5 仅注册代理可以使用网站或 API。获批使用 API 后须遵守本条件的 2.6 和 2.7 条。
2.6 如果注册代理要申请与 API 直接连接,请联系 apisupport@jetstar.com。捷星可以单方面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注册代理对 API 直接连接的申请。通过 API 访问捷星数据须遵守下列条件的约束。在提供 API 访问权限之前,获批的注册代理须完成以下步骤:
-
(a) 签署捷星的 IT 服务提供商协议(API);
(b) 提供捷星商业和技术联系方式以及系统信息,以便捷星建立测试 API 账户;
(c) 与捷星分配的支持联系人一起完成 API 开发和测试;和
(d) 发展销售选定配套产品的能力,包括座位、套票以及托运和付费手提行李;以及
(e) 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刷测,包括向航空公司提供注册代理人测试预订系统或网站的访问权限,以批准捷星数据的显示。
2.7 希望采取除直接连接 API 以外方式通过 API 访问捷星数据的注册代理可以通过捷星授权的 API 供应商访问捷星数据。请联系 apisupport@jetstar.com 检查您的供应商是否获得提供捷星数据的授权。
2.8 希望直接向任何最终消费者在线分销航空公司机票或通过代理向最终消费者在线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注册代理必须获得捷星航空的网上注册代理审批。为了获得捷星的审批,注册代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
(a) 对于所有在线分销,注册代理只能访问捷星数据并通过 API 进行预订(须遵守第 25.1 条);
(b) 注册代理必须遵守本条件的 C 部分;和
(c) 每个网上注册代理网站必须单独向捷星航空注册唯一的机构编号;
(d) 每个在线注册网站在与 API 进行的每次交互中都必须向捷星传达正确的机构编号;
(e) 注册代理必须发送电子邮件至 sales@jetstar.com 告知捷星根据第 2.8(c) 条注册的任何新网站或任何已停用的分发捷星数据的注册代理网站。
2.9 即使第 2.8(a) 条有任何相反规定,通过任何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注册代理也可以访问捷星数据,并通过 API(受第 25.1 条约束)或通过网站或 GDS 进行预订。
3. 注册代理的报酬
3.1 只有注册代理才有资格获得报酬。
3.2 仅在以下情况会向注册代理支付报酬:
-
(a) 通过有酬渠道预订有酬机票,以及
(b) 发起预订的注册代理销售办事处位于有酬市场。
3.3 网上注册代理直接在线向消费者分销任何捷星产品均不收取任何报酬。
3.4 每家航空公司都可全权酌情决定向注册代理授予预订有酬机票的权限。
3.5 每家航空公司都可以提前 30 天通知将发布于网站的注册代理(具体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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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应付报酬率,包括将报酬率降低至零;
(b) 支付任何应付报酬的频率;或
(c) 相应航空公司向注册代理支付任何应付报酬的方式;
(d) 对注册代理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如有)进行的预订应支付的任何报酬类型。
4. 捷星航空
4.1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航空公司指代捷星、捷星亚洲和捷星日本。捷星可随时通过更新本条件,在本条件中添加或删减航空公司。
5. 通讯和广告
5.1 我们与您交流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我们将使用您的电子邮箱向您发送月度对账单(如收到请求)、重要公告和其他信息。成为注册代理后,您同意捷星在您担任注册代理期间向您发送此类信息,并且捷星向注册代理发送的此类消息可能不包含退订功能。
5.2 成为注册代理后,您允许捷星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和您的员工发送营销材料及其他信息。但是,捷星航空将在包含营销材料的每条消息中包括退订功能,您可以随时退订。
5.3 注册代理必须确保所有广告均完全符合澳大利亚、美国运输部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如适用)。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注册代理对航空公司机票或其他产品的广告必须提供每种机票或产品的单一价格,其中包含所有第三方和政府的附加费、费用和税费。
5.4 注册代理必须遵守捷星提供的有关广告的所有依法指示,以及注册代理与客户之间有关费用和收费、航班状态、航班情况、价格和其他事项的通讯。
6. 解释与定义
6.1 在本条件中,除非出现相反用意:
-
(a) 标题仅是为了便于参考,并不影响本条件的含义;
(b) 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c) 定义的单词或表达的其他语法形式具有相应的含义;
(d) 提及的条款、段落、附表或附件是指本条件中的条款或段落、附表或附件,并且提及本条件 包括任何附表和附件;
(e) 提及的条款、文件或协议(包括本条件)包括不时更新或修改的条款、
文件或协议;
(f) 提及的法令、条例或细则包括其下的法规和其他指示,以及其中的任何合并、修订、重制或 替代内容;
(g) 提及的当事方包括该当事方的执行人、管理人、允许的转让人和继任人;和
(h) “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6.2 在本条件中:
冲单指相关商品及服务税法律所定义的冲单或借方/贷方单,但如果没有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法律则为借方或贷方凭;
代理指从事旅行代理业务并根据适用法律获得旅行代理许可(如果需要)的人;
航空公司指根据第 4.1 条通知的航空公司。
附营产品 包括膳食、座位分配、顶级套票、加值套票、弹性套票、行李、机上娱乐、舒适包和航空公司可能不时提供的其他产品;
API 指可直接访问航空公司航班库存的捷星应用程序界面;
ARC 指 IATA 航空报告公司。
ARC 编号指 ARC 提供给代理以代表其 ARC 认证的唯一编号。
澳大利亚注册代理指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注册代理;
预订工具指让注册代理能够通过网站、GDS 或 API 搜索供应情况并进行预订的工具。
BSP 指由 IATA 或代表 IATA 运营的计费和结算计划;
持卡人资料指所有信用卡详细信息,包括账号、持卡人姓名、有效期和卡验证码;
Cookie 指浏览网站时,计算机的网络浏览器中存储的一条或多条小段数据。
承运条款是指航空公司发布的适用于航空公司乘客运载的税则和承运规则
机密信息指航空公司向注册代理披露的所有确定为机密或注册代理知道或理应知道为机密的信息(无论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以及所有副本、说明和记录以及基于或由于任何此类披露而产生的所有相关信息,其中不包括:
(a) 位于公共领域(除非由于违反注册代理或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义务而导致);或
(b) 由注册代理独立开发或知悉。
间接损失指因违反本条件,而不能合理认为是因违反本条件而自然产生的任何损失。
消费者网站指供消费者使用、位于 www.jetstar.com 的航空公司网站,包括该网站的所有变体(例如 www.jetstar.co.nz)
信用卡指由美国运通、UATP、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万事达、中国银联、日本信用局、Visa 发行或带有其商标的信用卡或签账卡,或航空公司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卡;
CVV 或信用卡验证码指:
(a) 对于 Visa、万事达卡和 Diners Club,CVV 是印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的最后三位数字;以及
(b) 对于美国运通卡,CVV 号是在信用卡的左侧或右侧,印在卡号上方或下方(未压印或凸起)的 3 或 4 位数字。
损害赔偿指负债、支出、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全额赔偿的任何罚款或罚金或法律费用,无论是由当事方引起还是针对当事方的赔偿);
截止日期指在保留条件下向保留机票的航空公司 PNR 付款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最终消费者指索取捷星集团产品相关信息的人,无论是否购买商品,以及是否亲自、通过电话、互联网或任何其他通信方式来索取此类信息;
票价指相应的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包括对该航空公司的航空旅行征收并由该航空公司收取的所有附加费、费用和税费(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和机票税);
费用代码指捷星计算特定预订的总金额所必需的代码,包括最终消费者要求的任何特殊服务。适用于本协议的费用代码已在捷星的 API 技术规范中列出,获准注册代理将可以直接连接至捷星 API 查看此技术规范;
弹性套票指航空公司机票产品或同等产品(如果更名),其中包含多种配套产品,这些产品组合在一起作为弹性套票销售;
GDS 指获得相应航空公司授权以分销该航空公司机票的全球分销系统;
GSA 指一般销售代理,即在特定市场中的捷星销售代表,其将担任捷星的代理,并由捷星自行决定任命。GSA 可以接受代理或供应商注册请求并创建新预订、处理对预订的有限更改并代表捷星收款;
商品及服务税指根据任何管辖区的法律对商品、服务和权利的销售或供应征收的任何商品和服务税、增值税、营业税、商业税、服务税和任何其他类似税费;
商品及服务税法指与本条件相关的适用于注册代理和航空公司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规章、税费机关裁定或其他相关附属立法;
保留条件指注册代理在截止日期之前的指定时间段内保留航空公司 PNR 的能力。
IATA 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编号指 IATA 向代理提供以代表 IATA 认可的唯一编号。
知识产权指在澳大利亚和全世界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
(a) 专利、版权、电路布图的权利、注册设计、商标或服务标志、商标、企业或公司名称、来源或原产地标记以及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的任何权利;
(b) 对 (a) 段所提及的任何权利的申请或申请注册的权利,或主张或放弃的权利;和
(c) 著作人身权、商业机密、观念、概念、材料、专有技术和技巧。
捷星指捷星航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公司注册编号 33 069 720 243 和新西兰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编号 91 233 487);
捷星亚洲指捷星亚洲航空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的公司(注册编号 200403570D);
捷星数据指以下任何信息或数据:
(a) 包括相应航空公司的价格、机票(包括一般公众无法购买的机票)、库存、配套产品、时刻表和座位(包括供应情况)信息;
(b) 包含有关相应航空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关系的信息(例如,会员资格或奖励计划);
(c) 包含任何客户的预订和付款数据;
(d) 有关配套产品的信息,包括价格和供应情况;
(e) 描述或展示航空公司产品的任何丰富内容(例如照片、视频和相关描述);或
(f) 捷星航空书面确认为捷星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数据。
捷星集团指捷星、捷星亚洲和捷星日本,包括不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注册代理的任何其他公司,这些公司提供客运航空服务,且由澳航或捷星(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其 15% 或以上的已发行资本;
捷星集团公司指捷星集团中的一家公司;
捷星知识产权指由捷星集团公司(通过许可或其他方式)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
捷星日本指根据日本法律注册的捷星日本有限公司(注册编号:0100-01-143108);
捷星标志指与捷星集团公司通常相关的商标(无论是否注册)以及品牌;
捷星产品指航空公司的任何机票或配套产品;
捷星销售代表指由捷星航空任命、负责与代理打交道并管理其预订的个人;
执照具有第 7.1 条给出的含义;
查定比指注册代理实际预订的航空公司航段数量与注册代理使用 API 提出的航空公司航段余票情况查询请求的数量之间的比率;
顶级套票指航空公司机票产品或同等产品(如果更名),其中包含多种配套产品,这些产品组合在一起作为顶级套票销售;
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是指销售或协助销售来自其他旅行代理或由其他旅行代理预订的机票的面向消费者的网站。
网上注册代理指经航空公司批准可根据第 2.8 条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在线分销或通过代理向最终消费者分销机票的注册代理。
网上注册代理的网站指由网上注册代理拥有或代表其运营、具有唯一的机构编号,并已根据第 2.8 条通知捷星航空的消费者旅行网站,网上注册代理通过该网站向客户在线分销航空公司机票;
机构编号指提供给捷星的注册代理 IATA 编号、ARC 编号或 TIDS 代码,或捷星为没有 IATA 编号、ARC 编号或 TIDS 代码的注册代理提供的唯一机构编号;
PCI-DSS 指不时生效的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
个人信息指关于身份明显或可合理确定其身份的个人的信息或意见(包括构成数据库一部分的信息或意见),无论是否正确以及是否以实质性形式记录;
一方的人员指:
(a) 该方的高管、雇员、代理和承包商(包括其雇员和承包商);和
(b) 就捷星而言,包括澳航和捷星集团任何公司的高管、员工、代理和承包商(注册代理及其相应人员除外);
加值套票指航空公司机票产品或同等产品(如果更名),其中包含多种配套产品,这些产品组合在一起作为加值套票销售;
隐私声明指相关航空公司的隐私声明;
PNR 指“乘客订座记录”,并且是航空公司预订系统中预订的唯一标识;
注册代理(也称为“您”和“您的”)指已通过网站、相应的 GSA 或捷星销售代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已获得捷星书面批准,并保持该批准的代理或供应商;
澳洲航空指澳航有限公司(ABN 16 009 661 901);
澳洲航空飞行常客指由澳航集团公司运营的飞行常客计划;
澳洲航空集团公司指澳航或澳航不时成立的任何相关法人公司(该术语在 2001 年《公司法》(联邦)中有定义);
澳洲航空集团商标指由澳航集团公司拥有的所有商标,无论是否已注册;
报酬指根据本条件由相应航空公司支付给注册代理的报酬;
有酬渠道指本网站、API 或相关的 GSA 或捷星销售代表。如果处理预订的注册代理销售办事处位于印度尼西亚,则“有酬渠道”还包括 GDS。
有酬机票指捷星航空确定为有酬的机票,并且仅根据第 14.1 条提供;
有酬市场指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湾。捷星可随时自行决定修改此定义;
RCTI 指相关商品及服务税法律所定义的澳大利亚的接收方创建的税费发票;
网站指 jetstar.com/agents 上的航空公司旅行代理网站;
SSR 代码指由捷星航空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特殊服务请求代码,该代码向捷星航空表明最终消费者已请求额外或特殊服务,并已为额外或特殊服务付款(如有必要)。适用于本协议的 SSR 代码列于捷星的 API 技术规范中,该技术规范将提供给获准的注册代理。
供应商指向代理提供票价和/或预订服务的个人或企业,包括在线市场旅行代理的整合商、聚合商和/或供应商
税费发票指相关商品及服务税法律所界定的税费发票,使商品及服务的接收方可以就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所缴纳的商品及服务税索取税费抵免,但如果没有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法,则应开具发票;
税费指除对总净收入征收的任何税费外,目前或未来由任何政府机构收取或征收的税费、征税、税金、扣除额、扣减、费用、关税、强制性贷款或预扣款(连同与之相关的任何相关利息、罚金、罚款或费用);
期限指由条款确定的注册代理受本条件约束的期限,具体请见第 20.1 条“期限和终止”标题下的内容;
机票税指机票的购买者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征费和收费,包括机场和税费机关征收的费用以及燃油、保险和环境附加费等航空公司征收的费用,而不论机票的价格如何。
TIDS 指由 IATA 为未在美国注册、未经 IATA 认可的旅行代理提供的旅游行业代码服务计划。
TIDS 代码指 IATA 向参与 TIDS 的代理提供的唯一参考代码或行业代码,其中包含销售点和旅行代理的其他详细信息。
B 部分:代理条件
7. 许可
7.1 捷星航空授予注册代理使用本网站查询、创建、修改和维护航空公司预订,并在根据本条件创建和维护这些预订所需的范围内使用捷星数据的非排他性许可(“许可”)。
7.2 注册代理承认该许可不具排他性,并且航空公司可以许可任何人(包括注册代理的竞争对手)使用本网站并进行机票预订。
8. 注册代理的义务
8.1 在法律、任何监管机构或行业团体要求必须持有许可方可从事旅行代理业务的司法管辖区中,注册代理必须在整个有效期内持有该许可,并且如果该许可被撤销、取消或未续期,则必须立即通知捷星航空。
8.2 注册代理必须:
-
(a) 未经捷星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拷贝、复制、翻译、改编、更改、修改或复制捷星数据,除非本条件明确授权;
(b) 填写、更新和维护所有必需的注册详细信息;
(c) 确保根据本条件和适用的航空公司承运条款为通过预订工具进行的所有预订付款。
(d) 确保有权访问预订工具的人员了解并遵守本条件;
(e) 确保其人员接受有关使用预订工具的适当培训;
(f) 未经捷星航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公开预订工具或捷星数据,除非本条件明确授权;
(g) 确保提供给相应航空公司的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并应将此类信息的任何变更立即通知相应的航空公司;
(h) 填写并及时更新用户资料;
(i) 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确保对预订工具的访问仅限于有权访问预订工具的人员,包括确保登录名和密码的安全;
(j) 不允许注册代理的客户直接访问网站;
(k) 除非捷星航空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在注册代理的网站上创建指向预订工具的任何超链接;
(l) 如果通过 GDS 预订航空公司航班,请遵守 GDS 或航空公司与 GDS 预订有关的所有适用要求;和
(m) 如果作为商家获取、处理或转移航空公司的持卡人数据,则在接受和处理信用卡交易时,必须始终遵守 PCI-DSS。
8.3 注册代理必须并且必须确保其所有销售捷星产品(和/或注册代理通过其销售捷星产品的任何代理)的人员均遵守所有适用的消费者法律,包括涉及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的法律,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 18、29 和 48 条(具体请见本条件的附件 A)。
9. 预订
9.1 捷星将使注册代理可以访问本网站和 API(如果得到捷星的授权)。注册代理承诺对本网站和/或 API 的登录凭据和密码予以足够的安全保障,并对密码保密。
9.2 注册代理必须确保通过预订工具提供给相应航空公司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且准确的。
9.3 注册代理必须在预订过程中提供捷星航空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信息,以便在航班变动的情况下联系乘客。此外,相应的航空公司可以向注册代理索取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收到请求后,注册代理必须在 2 天内向相应的航空公司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
9.4 注册代理必须向所有客户清楚显示已购买的行李限额(或未购买托运行李,如适用)、机票条件和承运条款、机票和配套产品包含的内容以及捷星航空提供给注册代理的任何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列于预订确认页面和/或注册代理提供给客户的行程单中。
9.5 根据第 2.3 条,在此期间,捷星将:
-
(a) 接受注册代理在预订工具上针对相应航空公司的航班预订;和
(b) 在根据本条件应付款的情况下,按照第 14 条中“报酬支付”的规定,向注册代理支付有酬预订的报酬,前提是这些预订是根据本条件进行的。
9.6 注册代理必须在预订之前向其每位客户提供与相应航空公司签发的预订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适用的航空公司承运条款以及与所购买的机票类型有关的任何特定条件。
9.7 通过 API 连接的注册代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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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确保对提交给预订工具的每项查询进行以下操作:
-
(i) 显示适用于查询的所有航空公司余票,包括套票,以便进行查询的用户获取与其查询有关的信息;
(ii) 公正显示本航空公司与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所有机票均按价格升序排列,除非进行查询的用户指定了其他显示或排序标准;
(iii) 特别指出澳航飞行常客或会员或其他相应会员计划的成员预订符合条件的机票可赚取积分和状态积分;
(iv) 托运行李和选座服务可供购买。
(c) 遵守捷星关于 API 使用的任何技术指示,包括有关转化率的指示。
9.8 使用注册代理的机构编号在预订工具上进行的所有预订均由注册代理负责。根据第 10.1 条款,其中包括及时向乘客传达与时刻表调整或变动有关的任何通讯。
9.9 通过任何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航空公司机票进行预订的注册代理必须确保任何此类代理遵守第 9 条中注册代理的所有预订要求,尽管此类代理可能并非注册代理。为免生疑问,代理不遵守本第 9 条的要求将被视为向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注册代理不遵守要求。
10. 行程单、税费发票和冲单的签发
10.1 每家相应的航空公司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向注册代理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
-
(a) 有关所有预订的行程单/税费发票;和
(b) 有关所处理的任何退款的行程单/冲单;
由注册代理担任相应航空公司的代理。
10.2 如果注册代理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是注册代理的电子邮件地址,则注册代理必须作为相应航空公司的代理,向客户提供行程单/税费发票以及任何进一步的行程单/冲单,除非注册代理根据第 条签发自己的行程单/税费发票以及任何进一步的行程单/冲单。
10.3 对于注册代理担任相应航空公司的代理进行的任何预订,注册代理可以自行决定向客户签发自己的行程单和税费发票/冲单。在这些情况下:
- (a) 如果确认预订符合相应航空公司的承运条款,则注册代理必须仅签发行程单和税费发票/冲单。
(b) 注册代理必须确保税费发票或冲单准确无误,并符合所有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法律。
(c) 注册代理必须确保税费发票或冲单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i) 航空公司 PNR 详细信息;
(ii) 相应的航空公司航班号和航班详细信息,包括出发日期和时间(当地时间);
(iii) 相应的航空公司航班起降站,包括航站楼信息
(iv) 相应航空公司的登机时间;
(v) 相应航空公司的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规则;
(vi) 适用于预订的票价规则
(vii) 获取《承运条款》全文的途径。
对于因注册代理未能(或在注册代理通过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情况下,此等代理未能)根据第 10.3 条要求开具税费发票和冲单(无论是否有意)而导致任何捷星集团公司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罚款或罚金)、损失或收费,注册代理将对每家捷星集团公司进行赔偿。
10.4 通过任何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航空公司机票进行预订的注册代理必须确保任何此类代理遵守第 10 条中注册代理的所有行程单、税费发票和冲单要求,尽管此类代理可能并非注册代理。为免生疑问,代理不遵守本第 10 条的要求将被视为向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注册代理不遵守要求。
11. 预订限制
11.1 注册代理不得在未通知相应航空公司客服中心的情况下,为任何需要特定帮助的客户提议通过或试图通过任何预订工具进行预订。
11.2 包机预订请求不得通过预订工具提出,并且必须通过电子邮件 groupreservations@jetstar.com 转发给相应航空公司的销售团队。
11.3 9 名乘客以上的团体预订不得通过预订工具进行,并且必须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groupreservations@jetstar.com 或填写 www.jetstar.com/groups 的在线表格转发给相应航空公司的集团销售团队。
12. 预订变更
12.1 注册代理对预订所做的任何变更都必须根据下表中列出的方案进行,但是这些方案可能会不时变动:
原预订工具 | ||||
本网站 | ||||
GDS | ||||
API |
12.2 通过任何预订工具进行的任何预订的退款请求都必须联系相应航空公司的客服中心联系提出。如果票价规则允许通过 GDS 创建预订的退款,注册代理可以通过 GDS 取消预订,并通过 GDS 或 BSP 申请退款。
12.3 变更将收取变更费用和相应的票价差额。注册代理可以向客户收取这些费用。然而,如果注册代理(或在注册代理通过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情况下,该代理)选择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大于适用航空公司的改签费和票价差额,注册代理必须通知(或必须确保代理通知,如适用)客户额外金额是由注册代理(或代理,如适用)收取的费用,并明确披露此额外金额作为注册代理(或代理,如适用)费用。
12.4 与预订变更相关的任何金额均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13. 预订付款
13.1 使用最终消费者的信用卡付款时,注册代理必须确保安全处理信用卡数据。注册代理必须实施适当的人力资源、流程、政策和技术,以确保他们按照 PCI-DSS 办理、处理、存储和传输其客户的信用卡详细信息。
13.2 仅在得到相应航空公司书面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注册代理才能使用 BSP 结算。此类结算将遵守适用的 BSP 规则。相应的航空公司保留在批准通过 BSP 进行结算之前进行其认为适当的财务检查的权利。相应的航空公司还保留随时或持续对注册代理进行信用检查的权利,并有权随时自行决定撤销其对注册代理通过 BSP 对账户进行结算的许可。
13.3 尽管有第 13.6 条规定,注册代理必须确保立即通过以下方式以相应的币种向相应的航空公司支付每次预订相应的票价总额:
-
(a) 使用最终消费者的信用卡(不包括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的虚拟信用卡);
(b) 如果根据第 13.2 条获得批准,在下一个 BSP 结算周期中可使用 BSP 付款;或
(c) 相应航空公司自行决定提供的任何其他付款渠道。
13.4 航空公司可能会更改或修改注册代理在预订工具上的付款方式。航空公司接受的付款方式最新列表请见此处:https://www.jetstar.com/au/en/travel-agents/information-centre/payment-methods
13.5 航空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在任何预订中将“保留条件”功能扩展至注册代理。捷星航空保留随时修改该保留条件的权利,包括取消注册代理对该保留条件的访问权限。对于使用“保留条件”功能进行的预订,必须在到期日之前全额付款,否则将按照第 13.6 条处理。注册代理须确保遵守保留条件的所有条款。
13.6 如果相应的航空公司未根据本条件收到全额付款,则该航空公司可以取消预订,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代理应负责并必须赔偿该航空公司因取消而引起的所有损害,包括该航空公司认为适当的与客户达成的任何合理和解。该航空公司可根据本条件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条规定的应付款额与应付给注册代理的款项相抵。
14. 酬金支付
14.1 对于注册代理每次预订的相应航空公司的有酬机票,相应的航空公司将向注册代理支付任何适用的酬金(包括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14.2 任何酬金均将按相应航空公司不时指定的费率进行,并将发布于网站上。
14.3 对于通过 BSP 付款的预订,相应的航空公司将通过 BSP 将任何适用的报酬金额发放给注册代理。这样做,注册代理应向相应航空公司支付的金额可能会被根据本条件或任何其他安排应向注册代理支付的金额所抵消。
14.4 不论最初的付款方式如何,捷星航空注册 BSP 的注册代理都将通过 BSP 获得所有应付报酬。
14.5 对于使用信用卡付款且注册代理未获批准使用 BSP 的预订,相应的航空公司将通过银行存款向注册代理支付任何报酬。
14.6 未注册或未获批使用 BSP 的注册代理将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报酬:
-
(a) 通过直接抵免或 EFT 电汇转账转入注册代理注册时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注册代理以其他方式告知相应航空公司的银行账户(如果注册代理位于澳大利亚);或
(b) 通过注册代理相关的 GSA(如果注册代理位于印度尼西亚或台湾(中国))。
14.7 如果由于超出相应航空公司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而无法通过直接抵免或 EFT 电汇转账向注册代理支付报酬,则相应航空公司将为完成交易付款再做一次尝试,如果付款失败,则将在下一个付款日期进行付款。相应航空公司对注册代理由于任何此类直接抵免失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14.8 如果预订取消,则无法获得任何报酬。如果已经针对随后被取消的预订支付了任何报酬,则相应的航空公司将自行决定:
-
(a) 要求注册代理在航空公司提出要求后 14 天内偿还航空公司已支付的相关酬金;或
(b) 从下一次支付的报酬扣除已经支付的金额。
15. 捷星数据要求
15.1 捷星可以自行决定向注册代理提供哪些捷星数据。
15.2 注册代理了解并同意所有捷星数据:
-
(a) 由捷星拥有;和
(b) 只能由注册代理用于捷星集团产品的营销和销售。
15.3 未经捷星航空事先书面许可,注册代理不得:
-
(a) 通过除本网站、GDS 或 API(获得捷星批准)之外的其他渠道获得捷星数据;
(b) 通过任何涉及对 Jetstar.com 或任何其他相应捷星网站进行屏幕抓取的方法获取捷星数据;
(c) 使用或促进使用捷星数据,以使第三方受益或充当捷星数据分发中介;
(d) 向任何第三方或通过任何第三方重新分发、再营销、出售或展示捷星数据,第 15.4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e) 开发、许可或出售任何能够访问捷星数据的软件或产品;或
(f) 对捷星数据进行逆向工程、处理、组合、操纵或以其他方式将捷星数据用于预测票价变化或开发其他产品等用途。
15.4 根据第 15.5 和 15.6 条的规定,注册代理可以向元搜索提供商或通过元搜索提供商或向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或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
15.5 如果注册代理违反了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包括任何不符合票价规则的行为,捷星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注册代理,取消注册代理根据第 15.4 条提供航空公司机票或进行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必须立即停止向元搜索提供商或通过元搜索提供商或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捷星航空可确定注册代理因元搜索提供商或在线市场旅行代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导致注册代理未能遵守这些条件而违反这些条件,尽管元搜索提供商或在线市场旅行社代理可能并非这些条件的当事方。
15.6 寻求向第三方提供航空公司机票或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的注册代理必须事先获得捷星的批准,并为各授权第三方使用唯一的凭证。寻求通过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或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的注册代理必须与航空公司签订签名授权的供应商协议。
16. 商品及服务税和税费
16.1 除非明确声明包含商品及服务税,否则变更费用和根据本条件所供应商品和服务的其他任何对价(第 16.3 条要求的除外)(“基本价格”)均不含商品及服务税。
16.2 应付的任何酬金包括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16.3 如果对根据本条件提供的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则该商品的接收方除了要支付基本价格外,还必须在收到符合相关商品及服务税法律的税费发票或其他文件的基础上,支付与供应商就供应该商品应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相等的金额。
16.4 如果明确表示对价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并且适用法律造成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增加或降低,那么对价(包含商品及服务税)将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的变化增加或减少。
16.5 双方将尽其合理的努力来执行相关商品及服务税法规要求的一切工作,以使另一方能够或协助另一方就根据本条件供应的商品而支付或应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索取或验证任何税费抵免、抵销、返利或退款。
16.6 如果一方必须补偿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成本或费用,则要补偿或赔偿的金额首先要减去另一方针对损失、成本或费用而有权获得的税费抵免,然后再按照第 16.3 条增加(如适用)。
16.7 如果注册代理获得航空公司批准可通过任一 BSP 进行结算,则若要为根据本条件出售的航空旅行或其他旅行安排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如适用)和机票税,该航空公司将从 BSP 系统中扣除票价(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和机票税)。
16.8 如果注册代理未注册且获得批准以通过 BSP 与捷星进行结算,则若要为注册代理根据本条件出售的航空旅行或其他旅行安排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如适用)和机票税,注册代理将需要向航空公司提供以下详细信息之一:
-
(a) 客户实际支付的票价(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和机票税),并将这笔金额汇给航空公司;或
(b) 总票价(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和机票税),并将这笔金额以及与该机票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相等的金额汇给航空公司。
对于因注册代理未能(无论是否有意)根据本条款计算和向航空公司汇寄正确的商品及服务税金额而导致的任何费用(包括罚款和罚金)、损失和费用,注册代理应向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16.9 对于澳大利亚注册代理,捷星航空和注册代理同意,根据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法,为就支付任何应付的报酬的税费提供发票:
-
(a) 捷星航空将根据相关商品及服务税法,为注册代理根据本条件向捷星航空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开具接收方创建的税费发票(RCTI)和冲单。
(b) 注册代理将不会针对第 16.9(a) 条中提及的所供应商品及服务开具税费发票。
(c) 注册代理向捷星保证,其已注册商品及服务税,并且如果不再注册商品及服务税,或不再满足 2000/10 商品及服务税法(“GSTR 2000/10”)的要求,其将通知捷星。
(d) 捷星向注册代理保证,其已注册商品及服务税,并且如果不再注册商品及服务税,或不再满足“GSTR 2000/10”的要求,其将通知注册代理。
(e) 在捷星意识到以下情况之日或之后,捷星将不会签发原本为 RCTI 的文件:
-
(i) 未遵守 GSTR 2000/10 的要求;
(ii) 注册代理未遵守 GSTR 2000/10 的要求;或;
(iii) 任何一方均未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g) 捷星将确保 RCTI 显示注册代理向捷星提供的 ABN。
16.10 对于征收、评估、收取或收集的与本条件或根据本条件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机票税)、收费、费用和其他任何种类的征费(包括任何罚款或罚款),注册代理将对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负责并将为航空公司支付或偿还费用。
16.11 如果相关税法或法规要求对任何税费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扣(包括捷星航空向澳大利亚注册代理收取的为提供该注册代理的澳大利亚公司编号(ABN)的费用),航空公司将从适用于本条件的供应商品和服务中提供的对价中扣除或预扣相关税费,除非注册代理可以提供由相关税费机关签发的免税或税率变动的证据(包括澳大利亚税务局批准的有关未提供 ABN 的原因的书面声明)。如果扣除了任何税费,航空公司将没有义务就这些税费向注册代理支付额外的费用。航空公司将应注册代理的书面要求,向注册代理提供已支付此类税费的证据。
17. 责任与赔偿
17.1 注册代理确认,预订工具和捷星数据无法保证准确无误,并进一步确认,存在任何此类错误均不构成捷星或相应航空公司对本条件的违反。
17.2 对于与以下事项有关、出于或关于以下事项而遭受或引起的任何损害,注册代理将对每家捷星集团公司、每家澳航集团公司及其各自的人员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
(a) 注册代理或其任何人员违反本条件,包括注册代理向一位或多位客户作出超出代理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捷星具体指示、票价规则、承运条款或其他条款和条件的陈述;
(b) 由注册代理或其人员与本条件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是否存在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要求、起诉、诉讼或诉讼程序;
(c) 注册代理或其人员与本条件有关的任何实际或涉嫌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
(d) 注册代理或其人员违反适用法律、法律职责、法律义务或任何其他协议;或
(e) 与注册代理或其人员访问或使用捷星预订系统中的数据(包括通过 API)相关的数据丢失或损坏。
17.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捷星不承担任何因本条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对任何注册代理的责任。
17.4 在任何情况下,捷星对间接损失概不负责。
17.5 注册代理确认,在获得对本网站和/或 API 的访问权限时已进行了独立判断,并且未依赖本条件中未明确说明的任何航空公司或其任何人员的任何陈述,或任何文件(包括相应航空公司或捷星集团公司制作的目录或宣传材料)中包含的说明或插图或规范。
17.6 在本条件下,航空公司的责任是多方面的,而不是仅与相关预订有关的连带责任。
18. 保险
18.1 注册代理必须购买并维护有效且可执行的保险单,其类型和承保范围如下:
-
(a) 公共和产品责任保险,涵盖注册代理及其人员对因本条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事项而对任何一方具有的任何责任,保险额应足以覆盖其业务运营;
(b) 专业赔偿保险,涵盖注册代理及其人员针对任何人(包括捷星航空)针对注册代理及其人员在履行本条件下注册代理义务时的任何实际或涉嫌的过失或疏忽而提出的索赔,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100 万美元;
(c) 劳务赔偿或同等保险,涵盖提供与本条件有关的服务的注册代理人任何雇员对注册代理人和其人员提出、针对承担成文法或普通法下任何潜在责任所必需的任何金额的索赔。
18.2 注册代理必须确保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这些保险公司必须为主要保险公司,并且任何捷星集团公司对其均不具有任何出资权,且所有保险均不受任何捷星集团公司或澳洲航空集团公司的影响;
18.3 注册代理必须应要求向捷星航空证明已满足这些保险要求。
18.4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注册代理必须维持上述专业赔偿保险至少一年。
19. 知识产权
19.1 根据第 19.3 条,未经捷星事先书面许可,注册代理不得使用捷星知识产权。
19.2 未经捷星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注册代理不得发布带有双重航空公司或双重批发商品牌(本航空公司为其中一家航空公司)的任何广告或促销材料,捷星公司可自行决定保留此类许可。
19.3 捷星授予注册代理使用某些捷星知识产权(特别是与捷星通常相关的商标和品牌(“捷星标志”))表明注册代理为营销和销售捷星集团产品的授权代理的有限、免版税、不可转让、非排他性许可。不得以可能会损害捷星声誉的方式更改、修改或使用捷星标志。注册代理没有将捷星标志用于本条件中未明确说明的任何用途的权利或许可。未经授权使用捷星标志将构成捷星权利的侵犯。
19.4 在使用任何捷星知识产权时,注册代理必须遵守捷星不时向注册代理告知的所有政策或条件。
20. 期限和终止
20.1 当捷星在接受注册代理的注册申请后授予注册代理对网站的访问权限时,注册代理要开始遵守本条件,这可能包括要求注册代理与捷星签订签名协议。在根据本条件终止合作之前(“期限”),注册代理将需要继续遵守本条件。
20.2 本条件可在以下情况终止
-
(a) 捷星航空或注册代理提前 30 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后可随时终止;和
(b) 如果注册代理出现以下情况,则捷星航空可以立即终止:
-
(i) 未按照本条件向任何航空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ii) 违反这些条件中的任何条件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注册代理通过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或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并且在线市场旅行代理的行为使注册代理不遵守本条件或适用法律;
(iii) 捷星航空认为未以代理身份维护任何航空公司或捷星航空集团的最大利益;
(iv) 已取消或撤销其旅行代理执照,或者执照过期或失效(如果在注册代理的管辖范围内从事旅行代理业务需要执照);
(v) 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资产、运营或业务,而非处于正常经营过程;
(vi)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vii) 停止开展经营;
(viii) 作为公司,成为破产程序的主体,或者为其任何资产任命了清算人或接管人和/或经理或其他类似人士;
(ix) 作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成为破产事件的主体或被解散;
(x) 损害、滥用或允许滥用预订工具或捷星数据;
(xi) 违反了航空公司有关使用 GDS 预订航空公司航班的任何指示;
(xii) 6 个月或更长时间未登录本网站,并且未保留任何未来日期搭乘任何航空公司的预订;或
(xiii) 贬低或诽谤捷星集团公司或其任何产品或服务。
20.3 与注册代理有关的本条件终止后,注册代理:
-
(a) 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复制和展示捷星数据和捷星知识产权(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停止通过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数据),并且不得访问本网站或 API(如适用);
(b) 必须立即将其拥有或控制的捷星数据的任何副本返还给相应的航空公司或以相应航空公司指示的方式销毁;
(c) 终止后的预订无权获得报酬;以及
(d) 出于提供在此期限内最终消费者购买的机票、配套产品和服务的目的,提供捷星(捷星)要求的所有合理协助。
20.4 本条件的终止不会影响航空公司根据本条件或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已产生的权利或救济。
21. Cookie
21.1 本网站可能会在您的网络浏览器或计算机上存储 Cookie,以便在您以后访问本网站时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21.2 如果您禁用网络浏览器上的 Cookie 或从删除或拒绝来自网站或链接网站中的特定 Cookie,则可能无法访问网站的所有内容和功能。
22. 个人信息和机密信息的使用
22.1 注册代理确认,其对预订工具上输入的数据不拥有任何所有权。
22.2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隐私声明》使用或披露由注册代理或其人员提供或代表注册代理或其人员提供的信息。
22.3 注册代理必须在收集与航空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人士的个人信息之前向每位客户提供一份隐私声明的副本,如果这种做法不可行,则应在收集与航空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人士的个人信息之后尽快向每位客户提供一份隐私声明的副本。如果注册代理通过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注册代理必须确保代理向此类客户提供隐私声明的副本。
22.4 注册代理不得将任何捷星集团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透露给任何人,除非:
-
(a) 注册代理已独立获取信息,而没有违反任何人的保密义务;或
(b) 注册代理事先获得相应的捷星集团公司的书面许可。
(c) 根据法律,注册代理有义务披露机密信息。如果法律要求注册代理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则注册代理必须(在披露之前):
-
(i) 通知航空公司并提供拟披露信息的详情;
(ii) 给航空公司一个合理的机会,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来保护该信息的机密性;
(iii) 提供航空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帮助以保护该信息的机密性;以及
(iv) 告知第三方该信息是航空公司的机密信息。
22.5 注册代理确认,预订工具和捷星数据中包含的信息是机密信息,并且必须将其视为机密信息。注册代理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维护航空公司的所有权以及预订工具和捷星数据的机密性,包括在注册代理通过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代理必须确保将注册代理从预订工具中提供的任何信息或任何捷星数据视为机密信息。
22.6 本条件终止,或航空公司提出合理要求时,注册代理必须立即向航空公司归还或销毁航空公司机密信息的任何或所有副本(包括确保注册代理提供机密信息的任何代理将该机密信息归还给注册代理,以确保注册代理遵守本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复制或披露该机密信息的任何权利即终止。
22.7 注册代理
-
(a) 必须为机密信息保密;
(b) 可以使用机密信息,但仅可在与本条件有关的情况下使用;
(c) 可以披露机密信息,以使其能够履行本条件下的义务,但仅可披露获得许可的人员需要了解的信息;
(d) 除非出于本条件严格必要外,否则不得复制机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并且必须在航空公司有要求时在任何此类副本上标记“机密——[披露方]”;
(e) 必须至少以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机密信息相同的方式保护机密信息;
(f) 必须针对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披露(无论口头、书面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披露)、访问、损坏或破坏实施安全措施;
(g) 如果接收方怀疑或知晓任何形式的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或披露,则必须立即通知披露方;以及
(h) 必须遵守披露方关于机密信息的任何合理指示。
22.8 通过任何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航空公司机票进行预订的注册代理必须确保任何此类代理遵守第 22.7 条中的所有机密信息要求,尽管此类代理可能并非注册代理。为免生疑问,代理不遵守本第 22 条的要求将被视为向代理提供航空公司机票的注册代理不遵守要求。
23. 隐私
23.1 在注册代理(或注册代理通过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捷星机票的情况下)根据这些条件收集任何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注册代理(以及适用情况下,注册代理的任何代理):
-
(a) 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捷星航空涉及此类个人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或违反隐私法或与此类个人信息相关的其他适用数据保护法的行为;
(b) 必须就上述第 (a) 条咨询并遵守捷星的所有合理指示;
(c) 未经捷星航空书面批准(不得无理拒绝),不得将上述第 (a) 条所述的任何事项通知任何第三方。
(d) 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以防滥用和丢失,以及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泄露;
(e) 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个人信息,除非是为了行使其权利或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或者经捷星航空或个人信息相关个人授权;
(f) 未经捷星航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披露个人信息;
(g) 可以出于遵守代理在本条件下的义务而需要了解的范围内,向其授权人员披露个人信息;
(h) 必须为授权人员提供有关正确处理个人信息的适当培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安全漏洞的风险;
(i) 必须确保其内部操作系统仅允许授权人员访问个人信息;
(j) 当得知法律要求或授权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时,必须立即通知捷星航空;以及
(k) 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隐私法规,例如 1988 年《隐私法》(联邦)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法规 (EU)2016/679)。
24. 总则
24.1 对于因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情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任何义务,包括第三方造成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任何义务,航空公司概不负责。
24.2 未经捷星事先书面许可,注册代理不得试图通过更新、转让、转授许可或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理许可或本条件。
24.3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执行或疏忽执行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将不会被解释为或视为放弃了本条件下该方的权利。
24.4 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会引起任何航空公司与注册代理之间或任何航空公司与注册代理的任何人员之间建立起任何合资、合伙或雇佣关系。
24.5 注册代理必须遵守并确保其人员遵守
-
(a) 与在注册代理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旅行服务有关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包括与隐私、行业惯例和公平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
(b) 相应航空公司发布的与本条件下的网站使用或注册代理义务有关或以任何方式相关的任何说明或指示;以及
(c) 在注册代理通过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的情况下,注册代理必须确保任何此类代理遵守第 24.5(a) 条。
24.6 乘客、行李和货物的航空运输应遵守承运条款和相关航空公司的规定。航空公司承运条款的副本请见 jetstar.com/terms,并且必须按照第 9.6 和 9.9 条提供给每位乘客。
24.7 捷星航空可能会对本网站进行变更,恕不另行通知。除了本条款其他地方提及的变更类型之外,捷星航空可能会不时对本条件进行变更。更新后的条件将发布于网站上。更新后的条件自其在网站上发布之日起对注册代理具有约束力。
24.8 本条件:
-
(a) 构成当事双方之间关于其主题的完整协议,但并非优先于任何有关使用 GDS 的特定条件;以及
(b) 就该主题而言,取代任何航空公司与注册代理之间的任何先前理解或协议,除非航空公司与注册代理之间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旨在与本条件并行执行和/或明确改变本协议中的任何条件。
24.9 在解释本条件时,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一方提出或起草本条件或本条件的任何规定为依据而作出对另一方不利的解释。
24.10 即使注册代理因任何原因停止在其网站上销售捷星航空机票或注册代理停止通过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以下规定仍将继续有效:第 14、17、18 和 19 条。
24.11 本条件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各当事方均服从该州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C 部分:网上代理条件
25. 代理范围
25.1 一旦获批成为网上注册代理并受本条件约束,捷星将授权网上注册代理(由网上注册代理承担费用):
-
(a) 在网上注册代理的网站上显示捷星数据;
(b) 允许最终消费者通过捷星根据第 2.6 或 2.7 条批准的 API 链接使用网上注册代理的网站搜索和预订航空公司航班;以及
(c) 通过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
25.2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收取有关机票预订的费用,则网上注册代理必须确保:
-
(a) 最终消费者在预订之前就已经知晓费用;
(b) 该费用已明确披露为代理收费,而非航空公司收费,并与机票费用分别直接向网上注册代理支付;
(c) 对本航空公司预订所收取的费用不超过网上注册代理对其他航空公司预订所收取的费用。
25.3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通过在线市场旅行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并且此类在线市场旅行代理向最终消费者收取与航空公司预订相关的费用,则网上注册代理必须确保在线市场旅行代理遵守第 25.2 条的要求。
25.4 根据本 C 部分网上代理条件进行的预订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25.5 在通过 API 向网上注册代理提供捷星数据访问权时,航空公司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网上注册代理可选择达成的配套产品销售目标(“配套产品目标”)。捷星航空将通知网上注册代理商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的配套产品目标。自 2024 年 1 月起,配套产品目标可能每年变更一次,具体由捷星航空通知,经修订的配套产品目标在通知发出 90 天后生效。
25.6 配套产品目标是指航空公司网上注册代理创造的配套产品平均销售额,由航空公司计算得出。网上注册代理可以选择尝试实现配套产品目标,并且实现配套产品目标的网上注册代理获得的票价将低于未实现配套产品目标的网上注册代理。
25.7 航空公司将根据以下评估期,每年对网上注册代理在实现配套产品目标方面的表现进行 3 次审核:
9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含):在此日期范围内飞行的捷星航空预订,采用自 2 月 1 日起生效的任何修改后的定价
1 月 1 日 - 4 月 30 日(含):在此日期范围内飞行的捷星航空预订,采用自 6 月 1 日起生效的任何修改后的定价
5 月 1 日 - 8 月 31 日(含):在此日期范围内飞行的捷星航空预订,采用自 10 月 1 日起生效的任何修改后的定价
25.8 在根据第 25.7 条审查网上注册代理的业绩后,航空公司将根据配套产品目标业绩通知网上注册代理可用的定价。
26. 网上注册代理的义务
26.1 网上注册代理必须确保网上注册代理网站上显示的捷星数据(或者网上注册代理通过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时,必须确保此类在线市场旅行代理以下列方式显示捷星数据):
-
(a) 通过使用正确的名称和/或商标将其明确标注为捷星数据,这些名称和/或商标由捷星提供给每家捷星不时公布的捷星集团航空公司;
(b) 未以任何方式更改或篡改;
(c) 允许最终消费者查看所有符合其查询条件的航空公司余票,并赋予最终消费者购买配套产品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座位分配、顶级套票、加值套票、弹性套票及其机票的托运行李;
(d) 完整显示以响应搜索,这样最终消费者就不会遗漏与其查询有关的信息;
(e) 公正显示本航空公司与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所有机票均按价格升序排列,除非最终消费者指定了其他显示或排序标准;以及
(f) 包含对澳航飞行常客、日本航空 Mileage Bank 和阿联酋航空 Skyward 会员能够凭符合条件的机票(以捷星不时公布的为准)赚取积分和/或状态积分的具体说明。
26.2 对于通过网上注册代理的网站进行的每次航空公司预订,网上注册代理必须:
-
(a) 从最终消费者那里收集准确的客户和预订详细信息,并通过 API 立即安全传输给捷星;
(b) 通过第 29 条中商定的付款方式将相应的票价、配套产品和费用支付给捷星航空,
(c) 确保预订中包含最终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使捷星航空可以就预订与最终消费者联系;
(d) 在收集此信息时告知最终消费者,该信息由捷星收集,并在消费者网站上提供指向捷星隐私政策的链接;
(e) 告知最终消费者,预订须遵守适用的航空公司票价规则,并且所有旅行均应遵守适用的航空公司承运条款;
(f) 如果预订的机票符合累积澳航飞行常客计划、日本航空 Mileage Bank 和阿联酋航空 Skyward 会员积分计划礼遇的资格(以捷星不时公布的为准),则允许最终消费者以类似于消费者网站上的流程在其账户中输入其相关航空公司会员积分计划的编号;
(g) 在所有通信(包括网上注册代理网站的确认页面和最终消费者的行程单)上通知最终消费者,客户应直接与捷星联系以进行预订(包括提供捷星公布的捷星联系方式);以及
(h) 除非捷星航空另行书面许可,否则网上注册代理不得尝试链接或复制或显示捷星数据或除本网上代理条件授权之外的任何其他捷星材料。
26.3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寻求通过在线市场旅行代理提供、再营销或展示捷星机票,则网上注册代理负责确保在线市场旅行代理与最终消费者的互动和沟通符合第 26.2 条的要求,以确保网上注册代理合规。
26.4 网上注册代理不得
-
(a) 在未经捷星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自动询问工具或建立或维护包含捷星数据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资料的任何形式的数据库;
(b) 自行发起搜索或查询,或出于响应最终消费者查询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捷星数据;
(c) 允许最终消费者在网上注册代理的网站上变更捷星集团的预订,除非捷星事先批准;或
(d) 在未获得捷星有关预订已成功创建且可在捷星系统中识别为从正确的网上注册代理网站进行的预订的书面确认和批准之前,开始在任何网上注册代理网站上出售捷星数据。请联系 sales@jetstar.com 查找您的联系人以验证测试和生产系统中预订的准确性。
26.5 网上注册代理必须
-
(a) 确保通过网上注册代理网站对航空公司机票的所有搜索和查询均得到实时回复;
(b) 遵守与航空公司机票和配套产品的供应和供应提议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捷星书面指示;
(c) 确保网上注册代理网站中不包含任何诽谤、色情、非法或其他违反公认的社会礼仪和正派作风标准的材料;以及
(d) 确保仅根据本条件和网上代理条件授权使用 API。
26.6 当最终消费者选择需要 SSR 代码和/或费用代码的机票或服务时,网上注册代理必须在预订时通过 API 将正确的代码发送给捷星。
26.7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未能在必要时发送第 26.6 条中所述的代码,捷星将向网上注册代理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应等于遗漏的费用代码或 SSR 代码的金额,并且网上注册代理同意在收到捷星此类发票后的 30 天内付款。
26.8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网站通过仅限航班的预订路径以及航班加住宿的预订路径出售航空公司机票,则必须将两个预订路径设置为单独的网上注册代理,并且必须向航空公司提供与来自相应网上注册代理网站的预订对应的正确机构编号。
26.9 尽管有第 15.3(d) 条和第 26.2(h) 条的规定,网上注册代理可能向元搜索提供商或通过元搜索提供商再营销或显示捷星数据,前提是如果网上注册代理违反本条件的任何规定(包括任何不遵守票价规则或关于任何捷星产品预订条件的行为),捷星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注册代理、取消注册代理再营销或显示捷星数据的权利,并且注册代理必须立即停止向元搜索提供商或通过元搜索提供商再营销或显示捷星数据。
27. 查定比
27.1 捷星保留监测网上注册代理查定比的权利。查定比不得超过 300:1(每 300 次余票请求预订一次)。如果网上注册代理的转化率超过 300:1,则:
-
(a) 捷星航空将提供书面通知,告知网上注册代理查定比已超过 300:1;
(b) 在收到捷星书面通知的七日内,网上注册代理必须向捷星提供详细解释,以说明网上注册代理超出商定的查定比的原因;以及
(c) 网上注册代理必须在收到捷星的书面通知后的 4 周内做出调整以降低“查定比”。
27.2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连续两个月超过查定比限制,则将视为网上注册代理违反本网上代理条件,并且捷星可能会暂停 API 访问权限,并根据第 20 条所述通过向网上注册代理提供通知以立即终止本在线条件。
27.3 尽管有上述规定,捷星也可以在捷星的控制范围内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确保代理的“查定比”不超过约定的比率。
28. 捷星的批准和审查权利
28.1 网上注册代理将为捷星提供网上注册代理测试网站的访问权限,以使捷星可使用网上注册代理的链接来测试预订流程并查看捷星数据的显示方式。网上注册代理将进行捷星合理要求的任何变更。
28.2 网上注册代理将允许捷星随时访问网上注册代理的网站(并且必须确保捷星不时拥有所有必要的最新访问代码),以查看网上注册代理对本网上代理条件的遵守情况。
29. 付款和结算
29.1 网上注册代理通过网上注册代理网站或在线市场旅行代理进行的任何机票预订都必须由网上注册代理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支付全额预订金额,包括航空公司机票、税费、附加费、费用和配套产品:
-
(a) 使用最终消费者的信用卡或借记卡,通过捷星的商家账户付款;或
(b) 网上注册代理在网上注册代理网站上提供的任何付款方式,或在线时长旅行代理提供的任何付款方式,供网上注册代理或在线时长旅行代理与最终消费者结算交易。
29.2 如果网上注册代理或在线时长旅行代理根据第 29.1(b) 条直接与最终消费者直接结算航空公司预订,网上注册代理必须确保在下一个 BSP 结算周期内立即通过 BSP 向相应的航空公司付款。网上注册代理不得使用虚拟信用卡向航空公司付款。
29.3 网上注册代理可以提出第 29.2 条的例外情况,但只有在捷星航空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该例外情况才会生效,捷星航空对此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
29.4 捷星航空要求所有借记卡和信用卡支付都使用 CVV(卡验证码),以增强通过网上注册代理网站处理的交易的支付卡安全性。当使用第 29.1 条中的选项使用捷星的商家账户处理支付卡时必须提供 CVV。为确保在接受和处理支付卡交易时遵守 PCI DSS,网上注册代理不得存储任何客户卡的 CVV。
18 误导或欺骗行为
-
(1) 任何人在贸易或商业中不得从事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可能导致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2) 第 3 1 部分(涉及不正当做法)的任何内容均不受第 (1) 款的限制。
29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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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与提供或可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关,或与通过任何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或使用有关的方面,任何人在贸易或商业中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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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表明商品具有特定的标准、质量、价值、等级、成分、样式或型号,或者具有特定的历史或既往用途;或
(b)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表示服务具有特定的标准、质量、价值或等级;或
(c) 虚假或误导性地表示商品为全新;或
(d)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表示某人已同意购买商品或服务;或
(e)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声称这是任何人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推荐;或
(f) 对以下方面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
(i) 任何人的推荐;或
(ii) 声称是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证明;或
(h)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表明陈述人具有赞助、批准或隶属关系;或
(i) 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
(j) 对商品维修设施或商品备件的供应情况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
(k) 对商品原产地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
(l) 对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
(m) 对任何条件、保证、担保、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存在、排除或影响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包括第 3-2 部分第 1 分段下的保证);或
(n) 对以下支付合同权利的要求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
(i) 与任何条件、保证、担保、权利或补救(包括第 3-2 部分第 1 分段下的担保)完全或部分等同;以及
(ii) 个人根据联邦、州或领地法律(不成文法除外)拥有的权利。
注 1: 违反本小节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注 2: 有关与商品原产国有关陈述的规定,请参阅第 5-3 部分。
(3) 为避免疑问,第 (2) 节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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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仅由于引证了与此相反的证据,而具有表明陈述不具误导性的效力;或
(b) 具有向任何人证明该陈述没有误导性的效力。
48 在某些情况下要指定的单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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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方不得在交易或商业上与以下方面有关:
-
(a) 向另一方供应,或者可能供应通常购买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或
(b) 通过任何方式推广宣传向另一方对通常购买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或另一方对此类商品或服务的使用;
就某个金额作出陈述,表明如果支付这笔金额将构成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除非此方还以醒目的方式和单个数字指定了商品或服务的单一价格。
注意:违反此小节的规定可能招致罚款。
(3) 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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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此方未在单一价格中包含将商品从供应商处送往另一方处应支付的费用;以及
(b) 此方知晓,在做出陈述时,与将商品从供应商处送往另一方处有关的最低费用金额必须由另一方支付;
此方不得做出小节 (1) 中的陈述,除非此方还指定了此最低金额。
注意:违反此小节的规定可能招致罚款。
(4A)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1) 小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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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该陈述属于法规规定的一类陈述;以及
(b) 符合有关该类陈述的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如有)。
注意:如果该陈述属于此小节段落 (a) 规定的类别并且就此陈述而言已遵守 (1) 小节的规定,则无须同时遵守此小节段落 (b) 中的规定。
(6)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要根据合同供应的服务而言,小节 (5) 不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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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供应服务;以及
(b) 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为服务定期付款,以及
(c) 如果合同还规定商品的供应--商品与服务供应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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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另一方应付给陈述方的任何类别的费用,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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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费用由另一方选择支付;以及
(ii) 在陈述之时或之前,另一方已取消选择费用或未明确要求收取费用;
(c) 陈述方就供应已支付或应付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征费或收费,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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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该金额根据一项协议或联邦法律、州或领土法律已支付或应支付;以及
(ii) 否则,另一方应就该供应支付税费、关税、费用、征费或收费。
范例 1:一家航空公司宣传航班促销。各方可以选择以碳补偿的方式付款。如果在航空公司的网上预订系统中预先选择了碳补偿,则该航班的单一价格必须包括碳补偿费用。这是因为一方在代理之时或之前未在网上预订网站中取消选择费用。如果一方稍后在网上预订过程中取消选择了可选的碳补偿费用,那么价钱 由于第 (a)(i) 和 (ii) 节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取消选择费用后,单一价格无需包括碳补偿费用。
范例 2:商品及服务税可能是第 (b) 段 涵盖的金额的示例。
范例 3:根据 1978 年《乘客出行费用法》征收的乘客出行费用可能是第 (c) 段涵盖的金额的示例。根据1978 年《乘客出行费用法》第 10 节的安排,航空公司可能会支付与离开澳大利亚的乘客应支付的费用相同的金额。